增值税税率变化 增值税税率调整后,还能按原税率开具发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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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税率变化 增值税税率调整后,还能按原税率开具发票吗?

发布时间:2020-10-14 01:05:19

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不少纳税人对此有困惑:

之前与客户签的合同是按照16%(或10%)的税率签的,那4月1日后是不是就不能再按老税率开票了呢?

还有部分纳税人受到客户方的压力:客户要求务必按老税率开具发票。

税率调整后,企业到底能不能继续按16%或10%的税率开具发票呢?

对此,税务部门有明确说法:“从4月1日起”,指的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凡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4月1日之前的,一律适用原来16%、10%的税率纳税,按照原税率开具发票;

相反,凡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4月1日之后的,则适用调整后的13%、9%的新税率纳税,按照新税率开具发票。

符合以下条件,就可以按老税率开具发票了:

1.根据合同和具体销售行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4月1日之前;

2.纳税义务已发生但尚未开票,那么纳税义务发生当月的增值税已按“未开票收入”申报纳税。

问:如何判断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呢?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纳税人要判断自己的销售行为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具体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这里将不同类型的销售行为所对应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罗列如下,以供参考:

1.

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

采取

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

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

采取

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

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

采取

预收货款

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5.

委托其他纳税人

代销

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

,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7.

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

视同销售

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8.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

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9.

纳税人提供

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

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10.

纳税人从事

金融商品转让

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11.

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12.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问:企业遇到按老税率补开发票的情况,如何申报填写呢?

答:

在补开发票后的申报中,应填在“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附表一)

”第一行(或第二行、第三行,具体根据销售行为所属类型确定)第一列(或第三列,具体根据开具发票的类型确定)中,同时在对应行次的第五列填入金额相同的

负数销售额

注意:

在补开发票后的申报中,开具发票的税率为16%或10%,而申报表中已无这两个税率,因此需要将销售额填入13%或9%税率对应的栏次,填写时可不采用表格自动计算出的税额,自行填写正确的税额。

来源:上海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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