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淫 桑拿店老板被控组织卖淫超2万次 终审改轻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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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淫 桑拿店老板被控组织卖淫超2万次 终审改轻判

发布时间:2020-12-24 11:03:35

在法罗宫内。图片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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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老宫两年的卖淫案尘埃落定,近日省高院终审。因为桑拿中心总经理在逃,现有证据不足,最终判决为犯罪为卖淫。

“法老宫”背后的老板

从无限期监禁改为14年监禁

位于杭州市中心解放路新桥大酒店和天宫艺术园内,有两个桑拿中心,名为“法老宫”,一度受到桑拿客户的追捧。

2012年2月2日,两家桑拿中心的三名经理和幕后老板陈某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审,四人都被指控组织卖淫。陈某在杭州恒威工贸有限公司注册时也被控抽逃出资罪..

庭审持续了两年多,期间陈某因组织卖淫被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两次判处无期徒刑,并没收了全部个人财产。

陈某再次上诉后,省高级法院组成合议庭,近日作出终审判决,最终认定现有证据不能认定陈某组织卖淫,但他知道两个桑拿中心组织卖淫的情况,构成容留卖淫罪。

省高级法院以容留卖淫罪判处陈某14年有期徒刑,罚款30万元人民币,并以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陈某1年有期徒刑。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6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人民币。

幕后老板被指控组织卖淫2万多次

陈某,男,1960年出生,杭州人,2011年5月经检察机关批准被捕。

当时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至2010年6月,陈某等人先后取得上海市商城区解放路新桥宾馆桑拿部和天宫艺术园桑拿部的经营权,组织卖淫2万余次,非法获利1200多万元。

根据指控材料,两个“法老宫”的桑拿中心先后招募、聘用和保留了30多名从事卖淫活动的年轻女性,并采取入职培训、等级管理、制定规章制度、建立组织制度、登记考核等手段对卖淫活动进行控制和管理,交易价格约为每人600元-750元。

据桑拿中心经理介绍,新桥酒店桑拿中心每天工作的“女士”约23人,接待客人约100人,日营业额约6万元;天宫艺苑桑拿中心,每天有16位“女士”在工作,每天有50-60位客人,日营业额4万元左右。

与陈某一起受审的三名共同被告都是女性,都出生于1987年。他们的身份是洗浴场所的经理或副经理,进入桑拿中心,都是从保健员或“小姐”做起。

事发后,多名当事人向警方作证说,他们去了“法老宫”,那里的“小姐”年轻、漂亮、身材好,服务到位。而且桑拿中心经理说他们在那里很安全,各方面的关系都处理的很好,基本不会被调查。

一位“小姐”在证词中提到,她平均每天为五六个客人提供性服务,一个月内只会见一个人进行常规按摩。“小姐们”没有底薪,只拿小费提成。起初,他们从400元的性服务、300元的常规按摩、100元的常规按摩和70元的他们那里得到小费。她一个月拿三四万的提成。

另一位“小姐”也承认“小姐”没有工资,就是拿提成,月收入2.5万左右,有时达到5万。

幕后老板因组织卖淫两次被判无期徒刑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5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处陈某无期徒刑,没收其全部个人财产。

陈某拒绝接受上诉。2013年5月21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陈某无期徒刑,两罪并罚,并没收其全部个人财产。

在向省高级法院的上诉中,陈某及其辩护律师指出,原审判决中陈某犯有组织卖淫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卖淫人数由主观推断确定。此外,陈某没有组织卖淫,也不知道两个桑拿中心有卖淫活动。另外,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时,以同样的事实和证据作出同样的判决,仍有不当之处,要求省高院依法改判。

最终判决:总经理在逃,现有证据不足

省高院终审判决认定与原审判决基本一致,但认为聘请魏担任两个桑拿中心的总经理,由魏负责日常经营。省高级法院认为,本案中现有的证明参与组织卖淫活动的证据属于间接证据,两个桑拿中心的日常经营管理总经理魏尚未被绳之以法,尚未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

证明陈某构成卖淫罪的原审判决被采纳的证据主要包括:三名妓女证明在警方扫黄期间,陈某亲自出面给妓女开了一个暂停卖淫服务的会;天宫艺术园“法老宫”的其他合伙人证明陈某没有让他们参与桑拿中心的管理;“法老宫”财务人员证明向陈报告了桑拿中心的财务收入,共犯证明对两个桑拿中心的人事任免有决定权。

据省高级法院称,上述证据可以证明陈某知道“法老宫”的卖淫活动,但陈某通过招募、雇用、胁迫、引诱和庇护等手段对卖淫实施控制的证据不足。

同时,省高级法院认为,原审判决明确指出,新桥宾馆“法老宫”桑拿中心只有妓女的录音证言,没有其他证据证明。根据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公诉机关支持卖淫指控数量的合理部分,因此陈某等人和辩护律师在上诉中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

省高级法院认为,被告陈某利用承包和租赁的场地容留卖淫,构成容留卖淫罪。而且犯罪严重,社会影响恶劣,应该严惩他。

最后,省高级法院撤销了被告人陈某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卖淫的定罪量刑,以容留卖淫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以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14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省高级法院的判决是最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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