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维保业务 擅自转包维保业务,一电梯公司被立案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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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维保业务 擅自转包维保业务,一电梯公司被立案查处!

发布时间:2020-12-24 15:25:43

▲以上图片为展会信息,与本文内容无关

以下是正文:

典型案例解读

《金华市电梯安全条例》第十七条明确了电梯维修单位的义务。今天分享的典型案例是电梯维修公司非法转包电梯维修佣金。如果金华市民发现类似问题,请及时报告。联系电话是0579-82111212。

案例情况:

2019年10月29日,根据武义县市场监督局关于浙江某电梯有限公司涉嫌转包电梯维修业务的案件线索移送函,于11月4日立案;据此,2019年11月7日和12日,我局先后与金华电梯有限公司和浙江电梯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订了电梯《维修工程委托合同》和《交换协议》。“杜某某”和“季某某”就更换电梯维修业务事宜展开调查;11月26日和27日,在电梯维修服务上随机调查核实了一名被公司更换到甲方公司维修的电梯用户。

2016年11月10日,双方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2016年2月17日,甲方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和维修许可证》。发现2018年11月底,在原电梯维修合同有效期内,在维修单位不知情的情况下,公司与甲方签订了《维修工程委托合同》和《调换协议》。合同约定明确:2018年12月1日起,公司与8名电梯用户签订电梯维修合同,共10部电梯,委托甲方维修;同时,甲方委托其已签订电梯维修合同的位于武夷的9台电梯进行维修。合同协议签订后,公司指定专人将委托维修的10台电梯逐一交给甲方公司。但甲方承接维修服务业务的公司未与被更换的8名电梯用户重新签订电梯维修合同,存在变相分包电梯维修业务的行为。

金华电梯有限公司也有类似性质的违法行为,已被武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

案件性质: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委托变相分包电梯维修业务,涉嫌违反《金华市电梯安全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电梯维修单位应当对维修质量负责,并履行下列义务:接受维修委托后,不得以授权、委托、挂靠等方式将业务分包或者变相分包”。

处罚决定:

鉴于当事人情节较轻,根据《金华市电梯安全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电梯维修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款规定不履行义务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行政处罚如下:罚款11,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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