尴尬!中登公司员工偷窥私募明星证券账户,花21亿跟买只赚347万,被判入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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尴尬!中登公司员工偷窥私募明星证券账户,花21亿跟买只赚347万,被判入狱

发布时间:2020-08-03 11:15:43

微信公众号:IPO江湖(helloipo)

文/IPO大虾

老鼠仓不少见,多发于基金公司、券商和保险等领域,但今天要说的比较特殊,发生在中登公司。

7月10日,判决文书网发布了一份二审裁定书,让一起中登公司员工涉案的21亿“老鼠仓”大案浮出水面。

涉案人员有两人,中登公司前员工涂健,以及其弟弟涂欣。

资料显示,涂健在1993年进入原深圳证券登记公司工作,2007年5月,涂健轮岗至账户管理及客户服务部的代理机构(实时开户)稽核岗工作,2011年7月,调整至证券账户管理岗,2014年4月因个人原因离职。其在业务部门的代理机构(实时开户)稽核岗和证券账户管理岗工作期间,因业务需要,都拥有账户资料及变更(敏感账户除外)、账户拥股及变更的查询权限。

上述老鼠仓案件,就发生在涂键任职期间。

兄窥账户弟买入,趋同交易超21亿

2011年7月,涂健转至证券账户管理岗,拥有非敏感证券账户的查询权限。随后,其开始利用职务之便查看投资者股票持仓信息,参照着交易股票。

2012年9月起,中登公司规定公司员工及直系亲属不能买卖股票,于是涂健找到了弟弟涂欣,让其代替自己操作,帮忙挣钱。

流程是涂健提供信息,弟弟照单操作。这说起来不难,但监管不是吃素的,怎么躲避才行?涂健随即想出了通过不记名电话卡交流的方式。据其回忆,兄弟二人前后用过4、5张电话卡,涂健会在前一晚通过短信方式将要交易的股票代码、交易数量告知涂欣,过几天再以同样的方式告知其卖掉,如果走势较好,就隔较长时间再卖出。

交易所用的账户都来自于两兄弟的亲朋好友,自家母亲、舅舅舅妈、岳父岳母、高中好友,涂欣甚至把前女友父亲的账户都弄来了……

就这样,至2014年3月,按照涂健的指令,涂欣动用家人及朋友的共计9个账户组进行跟随交易。经统计,上述9个账户与相关私募基金、券商资管计划趋同交易股票237只,累计趋同买入金额人民币21.37亿元,趋同交易盈利347.54万元。

共查询400多个账户,专盯明星私募

可能诸位想吐槽花21亿才赚300多万,这收益率千分之二,太低了,还不如存银行。然而,别人这还都是跟着私募明星买的。

判决书中,上海监管局移送的涉案证券账户资料显示,自2011年6月3日以来,涂健开始有查询私募基金、券商资管计划账户的记录,共计查询上述两类账户400多个,其中查询15次以上的账户70个。

虽然在判决书中,这些账户都未显示全称,但作为“资深”韭菜股民的大虾,还是看出了这些账户大多都来源于明星私募基金经理的账户,包括一哥王亚伟、孙建冬、陈锋等,为了方便大家阅读,整理成下表:

其中,涂健查询次数最多的为“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展博1期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共查询227次。展博1期曾是2009-2011年的阳光私募第一名,该账户掌管人为展博投资陈锋。

另外,查询“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昀沣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185次,该账户由千合资本的原“公募一哥”王亚伟掌管。此外,还分别查询鸿道投资孙建冬掌管的鸿道1期、鸿道2期、鸿道3期账户108次、99次、116次。

兄弟称不和,上诉驳回双双获刑

这老鼠仓虽然没赚多少,但直到涂健辞职也并未败露,按理说不会被发现,然而没想到3年后,弟弟居然把这事交代了。

2017年3月,涂欣主动到深圳市公安局自首,仔细交代了兄弟二人的犯案经过。

2018年1月,深圳市中院对该案一审宣判:

涂健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

涂欣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

但涂欣表示不服,提起了上述,而上诉理由颇为有趣。

涂欣申辩自己和哥哥关系并不好,兄弟二人相差十几岁,关系疏远,一直不对盘,还提到大学毕业去深圳投靠哥哥,没想到哥哥宁愿帮小舅子找工作,都不帮自己找,嫂子更是不讲情面的将没工作没住处的自己撵出家门,自己本来是不愿意帮他买卖股票的,但是架不住父母的劝说,才不情愿的答应帮忙。

并且一口咬定自己只是单纯接受指令帮忙下单,没赚取好处,盈亏与其无关,不清楚涂健的信息是哪来的,也没问过,甚至先前以为涂健在深交所工作,后来才知道在中登公司,但是也不知道其在什么职位,再加上主动投案自首,涂欣要求二审法院改判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然而法院并不吃这套,今年5月,广东省高院决定驳回涂欣上诉,对该案维持原判。

最后,大虾来普个法,也给各位金融从业者敲个警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

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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