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中无罪 张文中无罪 人民日报: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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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中无罪 张文中无罪 人民日报:公平正义

发布时间:2020-12-25 05:59:21

张文忠无辜人民日报:为企业家创造公平公正的法律环境

中新网5月31日电(记者徐娟)最高人民法院5月31日公开宣布对被告人张文忠诈骗、受贿、挪用公款一案的判决,撤销原判。张文忠无罪。同时,原审共同被告人张伟春和原审共同被告人吴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吴梅集团)被宣告无罪。原判决已执行的罚款和追回的财产依法返还。

2007年12月25日,衡水市人民检察院向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张文忠犯有诈骗罪、受贿罪和挪用公款罪。2008年10月9日,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2002年初,张文忠、张伟春明知民营企业不属于国债技改补贴资金范围,却以中国诚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国有企业,以下简称诚通公司)的名义与吴梅集团串通,虚报项目,骗取国债技改补贴资金3190万元;2003年至2004年,物美集团收购了由中国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和广东蔡玥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广东金融公司)控股的泰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康公司)。入股后,张文忠安排他人分别向中国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办公室主任赵某某、广东金融公司总经理梁某某支付30万元、500万元的利益;1997年,太康公司董事长张文忠、陈某某、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董事长田某某挪用太康公司资金4000万元购买新股用于个人获利,合计获利1000多万元。据此,张文忠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50万元。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罚款50万元;张伟春诈骗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吴梅集团因单位行贿被罚款530万元;张文忠和张伟春的非法所得被追回并上缴国库。

宣判后,张文忠、张伟春和物美集团均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30日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张文忠受贿罪和挪用公款罪的定罪量刑,维持吴梅集团和张伟春的定罪量刑,收回张文忠和张伟春的非法所得;撤销对张文忠诈骗案的一审判决,决定执行刑罚;张文忠被判犯有诈骗罪,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0万元。还以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处罚,决定执行12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0万元。

2016年10月,张文忠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7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决定,提出案件审理,依法组成五人合议庭,于2018年2月12日公开开庭。

再审期间,张文忠、张伟春及其辩护人、物美集团均认为其行为不构成犯罪,要求依法宣告无罪。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定罪量刑错误,建议依法宣告张文忠、张伟春、吴梅集团无罪。

经再审,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物美集团申请国债技术改造贴息时,调整了国债技术改造贴息政策,民营企业有资格申请,物美集团申报的物流项目和信息项目是国债技术改造贴息的重点支持对象,符合当时国家的经济发展形势和产业政策。原审被告人张文忠、张伟春不存在捏造事实、隐瞒事实骗取国债技术改造贴息资金的欺诈行为,不存在非法占用国债技术改造贴息资金3190万元的主观故意,不符合欺诈构成要件。因此,原审判决认定张文忠、张伟春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是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的错误,应当依法予以纠正。原被告集团收购中国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泰康公司股份后,给予赵30万元的利益费,并非谋取不正当利益,也不严重,不符合本单位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在收购公司持有的泰康公司股份的过程中,梁未向物美集团提供协助,物美集团未获得不正当利益。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未向梁支付500万元,梁也未提及此事。数月后,物美集团在梁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陈为李的请求支付了500万元,不存在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故意。梁得知后,何明确表示与此事无关,并拒绝收钱,这笔钱已被李的公司占用。物美集团的行为不构成单位受贿罪。张文忠作为物美集团的直接责任主管,不应被追究单位受贿罪的刑事责任。因此,原审判决认定物美集团和张文忠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是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错误,应当依法予以纠正。张文忠与陈某某、田某某勾结,利用陈某某的职务之便,将陈某某所在的泰康公司的4000万元资金转移到卡斯特尔投资咨询中心的股票交易账户进行盈利活动。然而,张文忠挪用资金用于个人用途和牟利的事实尚不清楚,证据也不充分。因此,原审判决认定张文忠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是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错误,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宣判后,合议庭将再审判决书送达张文忠、张伟春及其辩护人、物美集团诉讼代理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并就有关问题进行了说明。据悉,将依法启动国家赔偿、执行罚款和返还追回财产的后续工作。

张文忠、张伟春亲属、物美集团职工代表、NPC代表、CPPCC委员、专家学者、相关单位代表、新闻媒体记者等80余人参加了宣判。

■简短评论

为企业家创造公平公正的法律环境

5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重审张文忠案,宣告张文忠无罪。这不仅为当事人和企业伸张了正义,也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全面依法治国、依法保护产权、维护企业家合法权益、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的坚定决心,为企业家创新创业创造了公平公正的法律环境。

十八大以来,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进一步推进,平等保护、罪刑法定、证据裁判、永不涉嫌犯罪等原则得到落实。一批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存在错误的案件得到纠正,极大增强了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张文忠案的改判是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党中央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的具体体现,体现了人民法院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努力让人民感到公平正义。

有恒产者有恒心,企业家是经济活动的重要主体,经济主体产权的有效保障和实现是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础。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先后出台了《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和《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要求及时筛查和纠正一批社会反映强烈的产权纠纷。张文忠案的修改充分体现了党中央依法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坚定决心。

最高法院在审查张文忠案后,纠正了将企业的一些不规范行为依法作为犯罪处理的错误,依法保护了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的健康发展。

纠正错案胜于做一摞文件,深化产权纠纷的甄别和纠正,将进一步增强包括企业家在内的全社会的人、财、财安全感,让企业家安心经营、放心投资、专心创业,让人民群众对司法更加信任,从而营造更加法治、透明、公平的政策环境和舆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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