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爆炸案 天津港爆炸事故系列案一审宣判 49名责任人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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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港爆炸案 天津港爆炸事故系列案一审宣判 49名责任人获刑

发布时间:2022-01-19 18:11:24

一审宣判天津港“8·12”系列特大火灾爆炸事故责任人49人

2016年11月7日至9日,天津港“8·12”海瑞公司危险品仓库发生的一系列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在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滨海新区法院等9个基层法院开庭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判处49名被告人死刑,缓期一年至六个月执行。宣判后,被告都认罪悔罪。

法院经审理查明,海瑞公司董事长于学伟等人以贿赂、欺骗手段非法取得经营资质和工程施工许可证,于2013年5月20日至2015年8月12日期间非法储存氰化钠等有毒物质49332.97吨。同时,海瑞公司未取得合法经营资质,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经营金额达4780万元。由于于学伟等负责人在日常作业中违规操作,2015年8月12日晚,海瑞公司危险品仓库到货区发生爆炸,造成人员和财产重大损失。事故为特别重大责任事故,海瑞公司是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单位。

法院判决海瑞公司董事长于学伟构成非法储存危险物品罪、非法经营罪、危险货物肇事罪、受贿罪。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罚金人民币70万元。

被告人于学伟:尊敬的审判长、各位法官、检察官,作为海瑞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之一,我对整个事故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对于检察院起诉的四项罪名,我无异议。我认罪悔罪,愿意接受法院客观公正的判决,绝不再上诉,以慰昔日受害者。最后,我想借此机会向事故中的死者、伤者及其家属表示诚挚的感谢。对国家造成的重大财产损失和负面影响表示感谢;很抱歉给政府和部门带来了很多困难和复杂的救援工作。

同时,法院认定,海瑞公司副董事长董社轩、总经理智峰等5人构成非法储存危险物品罪、非法经营罪、危险物品事故罪,判处无期徒刑至15年有期徒刑;海瑞公司其他七名直接责任人员被判处十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钟彬安全评价公司作为中介和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法律法规,欺诈性地进行安全审查、评价和验收,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使海瑞公司获得危险品经营资质,在持续经营过程中发生的“8·12”特大火灾爆炸事故中,造成重大人员和财产损失。

法院认定钟彬安全评估公司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依法判处罚金25万元。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赵博阳等11名直接责任人员分别被判处4年至1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天津市交通、港口、海关、安监、规划、海事等单位相关部门和具体工作人员未认真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违反法律法规进行行政许可和项目审查。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失职、受贿问题,最终导致“8·12”特大火灾爆炸事故中人员和财产损失惨重。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主任吴岱等25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中李志刚等8人还犯受贿罪,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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