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必群 教授谈媒体批薄熙来人品极差:红卫兵式语言

当前位置:首页 > 国际

薛必群 教授谈媒体批薄熙来人品极差:红卫兵式语言

发布时间:2020-12-24 11:59:37

薄熙来罕见的照片:天安门广场观看阅兵

2014年1月11日,“2013年十大媒体法案例大会暨学术研讨会”在中国传媒大学召开。会议发布了2013年媒体法十大案例。接下来,笔者通过两个案例的媒体报道,谈一谈新闻职业标准的构建。

关于薄熙来案

本案审判公开,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公开审判”,而是特殊案件。通过微博直播庭审过程只是一种交流方式。就像当年电视直播破产法案件一样,开放的方式与当时的传播技术条件有关,而不是问题的本质。问题的本质在于:向社会全方位播出庭审现场(虽然具体剧情画面是控制的)能成为常规做法吗?我不这么认为。当破产法案件的审判在20世纪80年代直播时,有人认为这样做会影响法官的公平审判以及原告和被告在法庭上的表现。

2013年12月29日,《法制晚报》对薄熙来案“微博直播审判,天下第一”的微博直播审判做了总结报道。报道称:“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表示,微博直播审判是世界首例。凡是依法应当公开审理的案件,都可以在微博上直播。”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何兵认为,微博可以防止“执行审判”的现象,让审判回归事实和法律。"

作者不同意上述专家的观点。当控辩双方和法官都知道外面有上亿人围观时,就会面临巨大的精神压力;对于控辩双方,尤其是被告人,都带来了执行的机会。

美国法院不允许记者拍照,只允许他们画画,因为拍照会给当事人带来无形的影响,更不用说“亿万人看”的压力或机会,这是一种巨大的无形的影响。

中国国家广播电台法律顾问许逊写了一篇一万字的文章,提出了媒体在报道审判时必须遵循的十项新闻专业规范。前两种是:在案件判决前没有定罪或者定性报告;不要对当事人正当行使权利的言行发表倾向性意见。

薄熙来在法庭上为自己辩护,这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但在他防身术(带剪辑)的音像播放发布后,媒体蜂拥而至,说他诡辩、油滑、最后疯狂,媒体应该遵循法治的基本职业标准被抛在脑后。一些报道的标题或文字这样描述被告在法庭上的自我辩护:“薄熙来在法庭上的辩护不可信”;“抗辩不能成立,不能信赖”;“流氓和诡辩”;“虚伪的最后疯狂”;“薄熙来诡计多端,飞扬跋扈,两面三刀”;“薄熙来面对朝廷无惧无悔”;“各种诡辩和噱头只能再次证明他‘人品极差’”。

这样的报道早已失传。都是红卫兵的语言,用词刺耳,没有力量。说白了,可以换成一句判决:你辩护没用,你有罪!然而,这不是由法院宣布的,而是由媒体在法院面前宣布的。这就是“媒体审判”。

《中国记者职业道德规范》第6条第4款规定:“在法院判决前,不得作出定性或定罪的报道和评论。”

这样的报道不仅违背职业道德,也违背中国的法律法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在法院判决前不得定罪;2009年12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报道法院工作时,发现新闻媒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告知新闻机关、记者自律组织或者新闻组织等。,并提出建议。.....(二)对正在审理的案件进行倾向性报道”。

审判薄熙来期间,《检察日报》连续发表了12篇关于薄熙来案件审判的文章,站在党中央的立场对案件进行了评论。文笔理性,不涉及对薄熙来自卫的倾向性评论。中国媒体对薄熙来案件的报道内容和方式引起了外国媒体的关注和批评,但《检察日报》的报道评价基本上是正面的。从《检察日报》发表的文章标题,让我们感受一下角度的选择和表达的合理性:

薄熙来案:开启司法公开新时代:“薄熙来的“否认指控”没有必要过度解读”;“意”是否相通:薄熙来案控辩之争的焦点;从薄熙来案看权力滥用的特殊形式:“检察机关严格遵守程序,依法办理薄熙来案件”;从薄熙来案看中国诉讼文明的进步:从薄熙来案审判看“证据”策略:“薄熙来案审判:被告人的辩护权得到充分保障”;受贿罪构成的界定——从薄熙来案谈起:从薄熙来案看证人出庭作证:“薄熙来案的起诉证据已经形成了一个链条”;薄熙来案的证据。

关于陈永洲的案子

2013年9月15日,中国电视媒体让因聚众淫乱罪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薛必群穿着囚衣、戴着手铐在电视上讲述自己的“心路历程”,与他被拘留的罪名无关。随后,10月25日,因涉嫌损害商业信誉被拘留的《新快报》记者陈永洲在电视上身穿囚衣、戴手铐、剃光头认罪。

中国的网络谣言和网络水军的行为早就应该处理了,媒体和记者勾结权力和资本寻租和发表文章的现象也应该处理。然而,通过“媒体审判”的手段来遏制不良现象本身,已经成为一种不良现象。我们不能再沿用非法治时代的宣传手段。

这两个电视节目的制作和播出显然没有意识到我们的外部环境正在走向法治社会,传播的方式和内容并没有随着时间而改变。

2013年8月19日,习近平同志在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上反复强调:“今天,宣传思想工作的社会条件已经大不相同了。我们的一些做法过去有效,现在可能无效;有些过去已经过时,但现在势在必行;过去的一些是不可逾越的,现在需要突破。不新的就退休。”智者时不时地变化,而知者时不时地变化。"做好宣传思想工作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需要创新. "

像薛必群和陈永洲这样的报道案例,只要媒体人有法治意识,就可以想象适当的表达方式,在中国法律框架范围内宣传和贯彻党中央精神,遵循媒体的职业道德和规范,就像《检察日报》一样。但是,面对具体的事情,我们太习惯回到老路了。

陈永洲事件确实需要媒体反思新闻职业道德的严重问题。而犯罪嫌疑人在当事人刚刚被拘留了几天没有正式逮捕或者审判的情况下,在国家电视台上陈述自己的罪行,则是一种“媒体审判”。

在法治社会,这种媒体行为违反了我国法律关于不向公众展示的规定,也违反了国家保密法。因为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属于侦查过程的核心秘密,如何立即公开?

被告供认的事实可能不是法院今后可以认定的法律事实。如果这些供认的事实在今后法院审理时不真实,电视台如何向全国观众解释?同时也会影响到法庭审判。既然电视台已经向外界报道了,我们会做出错误的判断...

看到这样的电视节目,不禁回想起“文革”期间“牛鬼蛇神”低头认罪的场景。目前,我们主要领导人的父亲大多在那段时间受到了批评。1966年,北京工人体育场10万人批评中央政治局委员、北京市委书记彭真,国务院副总理、中宣部部长陆,总参谋长罗瑞卿。在暴力威胁下,无论当事人说什么,他们的叙述在法律上都是无效的,不能作为证据。

欢迎分享转载 →薛必群 教授谈媒体批薄熙来人品极差:红卫兵式语言

Copyright © 2002-2020 鲁旭娱乐网 版权所有 备案号:粤ICP备14025430号-1

收藏本站 - 网站地图 - 关于我们 - 网站公告 - 广告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