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11-08 14:29:36
关于全面禁止露天焚烧的通告
为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及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等有关文件规定,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区域内禁止露天焚烧,现就禁止露天焚烧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烧区域:全市范围
二、禁烧时段:即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
三、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树枝、枯草、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它可燃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或恶臭气体的物质。
四、依法查处露天焚烧行为。对违反规定,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垃圾等可燃物的,由公安、生态环境、综合执法等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等有关规定,处罚款500-2000元,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提高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水平。各乡镇、市直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各项扶持政策,全力推广秸秆机械化还田、秸秆栽培食用菌、秸秆青贮等综合化利用。
六、强化社会监督。全面实行露天焚烧举报受理查处制度,公众发现焚烧行为时,请拨打12345、12369、88581175热线进行投诉和举报,或向所在地乡镇、开发区、村举报。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新乐市人民政府
主编:王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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