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应 【安顺法院·典型案例】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女方未满14周岁,仍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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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应 【安顺法院·典型案例】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女方未满14周岁,仍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

发布时间:2020-11-13 05:33:27




基本案情

被害人张某与宋某刚系邻居关系。2015年7月初,张某通过宋某某认识了其弟弟宋某刚,两人在交往期间,张某曾告知宋某刚及其家人自己读小学四年级,有12周岁及属相等基本情况。2015年7月5日晚,宋某刚带领张某到安顺当地一旅馆内住宿发生了性关系。次日,张某的法定代理人找到张某后到公安机关报警。宋某刚被抓获。一审法院根据相关事实和证据,判决宋某刚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宣判后,宋某刚以张某是自愿与其发生性关系,不知道张某不满14周岁为由提出上诉。

裁判结果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宋某刚明知张某系不满14周岁的幼女,仍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近年来,针对幼女性侵犯罪较为频发。为严惩性侵幼女犯罪,我国刑法作出严格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构成强奸罪,不要求采取强制手段实施。即使出于幼女“自愿”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也构成强奸犯罪。

性侵幼女犯罪案件中,被告人往往会以不知被害人是否已满14岁为理由提出不构成犯罪或罪轻。行为人是否明知对方为幼女,是判断“奸淫”行为的危害性是否给予刑罚处罚的关键因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十九条“对于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从其身体发育情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等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的规定,本案中,张某曾在宋家陈述其不满14周岁,还在读小学四、五年级的事实。即便如宋某刚所说其并不明知张某实际年龄,宋某刚作为心智正常、有社会经验的成年人,从张某仅是一名小学四、五年级的在校学生,亦应推知张某系不满14周岁的幼女,但其为满足性欲,利用张某系一名生理、心理均不成熟的幼女之机,与之发生性关系,其行为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强奸罪定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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