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主席 人事经理能否兼任工会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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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主席 人事经理能否兼任工会主席?

发布时间:2020-08-05 06:32:27

作者:曹琪

近期在对基层工会的调研过程中发现,部分企业存在人事经理和工会主席由同一人担任的现象。有些工会干部对此现象提出了质疑,认为人事经理兼任工会主席会导致角色冲突,不能发挥维护职工权益的积极作用,应该予以回避。那么人事经理能不能兼任工会主席?是不是违反法律规定?能不能履行好人事经理和工会主席两份工作职责?本文就相关问题作简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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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事经理不是用人单位利益的主要代表者

人事经理的基础身份是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他工作职责是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的岗位职责和本单位领导的要求做好人事工作。人事经理经授权后对外可以代表用人单位行使与岗位职责相关的职权,但不是用人单位利益的主要代表者。人事经理与作为用人单位利益主要代表者的法定代表人、大股东等具有显著区别。作为一名普通的劳动者,人事经理有权加入本单位的工会组织,成为一名工会会员。与其它工会会员一样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权被选举为工会委员会委员、常委以及副主席和主席。禁止人事经理被选为工会委员、常委、主席没有法律依据。在实践中,人事经理兼任工会主席更加有利于工会主席了解用人单位与职工实际情况,方便工会主席作出有利于职工方的判断,有利于平衡职工与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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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法规允许人事经理兼任工会主席

《工会法》第九条规定:“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基层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江苏省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企业主要行政负责人和配偶以及他们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全国总工会2008年制定的《企业工会主席产生办法》第六条规定:“企业行政负责人、合伙人及其近亲属,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外籍职工不得作为本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全国总工会2016年关于印发《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的通知第十一条规定:“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合伙人以及他们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单位工会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主席、副主席候选人。”

上述法律和地方性法规规定企业主要行政负责人和配偶以及他们的近亲属不得成为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也就不能成为工会主席、副主席的人选。法律没有要求人事经理需要任职回避。尽管2008年全国总工会制定的《企业工会主席产生办法》要求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任职回避,但在2016年全总印发的《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中取消了该规定,要求工会主席任职回避的仅限“行政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合伙人以及他们的近亲属”。按照新的文件优于旧的文件的原则,人事经理可以兼任所在单位的工会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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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代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峙法庭是角色最大的冲突

人事经理的岗位职责包括处理用人单位与员工的劳动关系,不可避免的代表用人单位出现在仲裁庭或法庭上。当人事经理兼工会主席与某一员工对峙时,参与诉讼的员工可能会认为,作为工会主席的人事经理不应该和员工对峙法庭,而应站在员工一边履行工会主席职责。

人事经理兼工会主席出庭与员工对峙从形式上存在角色冲突,但个人观点认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一是人事经理兼工会主席参与与劳动者的诉讼,履行的是人事经理的岗位职责和用人单位的意志,他在用人单位授权范围内按照用人单位的意志表达观点,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用人单位承担。二是工会主席的产生基于会员的选举,工会主席应该维护工会会员整体利益,并非与某一工会会员个体存在代理关系。类似于人大代表代表人民反映其所在选区人民的整体意志,但不是某一个公民的代理人。三是如果发生劳动争议的员工要求人事经理兼工会主席以工会主席的身份帮助协调劳动关系而被拒绝,则工会主席存在履职问题。

尽管本文的观点是人事经理可以兼任工会主席,但建议用人单位谨慎选择代理人参与与劳动者的劳动者争议诉讼,避免产生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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