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案例 北京法院发布2018年度多元调解十大典型案例

当前位置:首页 > 国内

调解案例 北京法院发布2018年度多元调解十大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0-08-05 11:56:21

11月6日上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召开“北京法院‘多元调解+速裁’工作暨多元调解十大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发布北京法院2018年度多元调解十大典型案例。

北京高院立案庭庭长杨艳介绍,此次评选的十大典型案例集中体现了北京法院多元调解工作的三大特点:

一是参与主体更加多元,纠纷化解成效不断提升。案例中既有退休法官、律师和行业专家调解员发挥职业优势和经验优势调解成功的案件,也有借助行政机关综合协调能力联合化解成功的区域群体类纠纷。如在某协会诉某公司支付合作费用的合同纠纷和某公司诉对方公司偿还欠款的金融借款纠纷案中,受诉法院将案件分别委派给律师调解员和某商事调解中心金融领域专家调解员进行调解。这两起案件充分展现了律师和金融专家调解员熟悉商事纠纷“合作共赢促发展”的调解理念以及掌握专业商事调解方法的独特优势。再如涉及新农村建设的70余户村民与承包方之间的工程欠款案,通过乡镇政府主导、联动协调的方式商讨解决方案,最终稳妥化解了村民群体与承包方的纠纷,保障了群众合法权益。

二是专业领域不断扩大,调解专业性日趋增强。十大典型案例除传统的家事、劳务纠纷外,还涵盖了保险、合同、金融、知识产权、建设工程等多个行业专业领域,通过多元调解,行业专业性组织发挥了微管理的大效果。如某基金公司与其他4家基金公司、米某、某证券公司的债券回购交易案,案件涉及主体众多,法律关系复杂,标的额大。协会充分发挥行业自律和专业优势介入先行调解,保证了整个纠纷及时、有效化解,防范了金融风险。同时,法院加大对驻院人民调解员的培训指导,人民调解的专业性、规范性也日益增强。调解员不仅运用法律知识帮助当事人归纳争议焦点,引导其合理调整诉讼预期,使当事人在法律框架下以更灵活的方式达成和解,而且融入人文关怀,让调解更有“温度”,彰显了人民调解化解地缘性、亲缘性纠纷的特有优势。如在劳务和继承纠纷案中,人民调解员情理法并重,既化解了矛盾,也主动帮助当事人解决生活和情感困境。最终,受重伤的劳务人员及时获得赔偿,并且在调解员的帮助下找到了一份身体力行的工作;同父异母的姐妹修复了血脉亲情,化解了25年的家庭积怨。

三是调解方式便民高效,信息化优势日益凸显。北京法院主动将多元调解工作与信息化技术深度融合,研发了集多元调解案件管理、在线调解、文书自动生成等多种功能于一体的系统平台,为当事人解决纠纷提供了“足不出户”的便利,充分彰显了“让信息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的司法为民理念。通过在线调解平台,实现了当事人申请调解、参与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等调解全流程的网上办理,为异地或者因身体、工作等原因不便到场参与调解的当事人减轻诉累。如25名当事人起诉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中,受诉法院通过在线调解平台使分处京外多个地区的25名当事人足不出户就实现了权益,让他们体验到了信息化带来的便利。与此同时,积极运用司法大数据对案件特征、态势、成因、结果进行分析,为调解工作提供参考依据,促成当事人和解。如某公司因其图片未经许可被某甲使用的著作权纠纷中,调解员充分利用法院丰富的案例资源及调解组织的调解数据库,提供类案数据分析结果,引导当事人形成合理诉讼预期,最终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体现大数据在多元调解领域中的重要运用价值。

杨艳表示,希望通过此次十大典型案例的评选和公布,进一步展示多元调解在化解纠纷中的独特优势,提升社会公众对多元调解的接受和认可度,不断更新纠纷解决观念,不断拓展纠纷化解方式,努力营造多元共治、多方共建、和谐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

案例一

行业调解显优势债券纠纷巧化解

典型意义

在当前宏观经济去杠杆、债券市场打破刚性兑付的背景下,信用债市场违约频发,金融机构间矛盾纠纷日渐增多。行业协会了解金融政策要旨、行业运营规则、金融企业境况,拥有一批具有深厚行业背景、专业优势和实践经验的调解员,在化解矛盾纠纷中具有行业自律和专业优势。本案中,行业协会面对复杂金融纠纷,以各方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化为出发点,推动各方最终达成调解方案,解决了一起涉及主体众多,法律关系复杂的公司债券回购合同纠纷。

基本案情

E机床公司是一家大型国企,发行了“E机床”企业债券。米某找到X基金公司,投资3000余万元设立了Y资管计划,购买了“E机床”债券。Z证券公司是Y资管计划专户托管人。X基金公司以“E机床”债券作为质押,分别向A、B、C、D四家公募基金公司融资。A、B、C、D四家基金公司成为“E机床”债券的逆回购交易对手方。因E机床公司陷入债务危机,该债券到期后无法兑付,X基金面临本金和收益无法实现的危机。受该违约债券影响出现连环违约,A、B、C、D四家基金公司以及其背后的大量基金投资人损失很大。针对此情况,监管部门强力介入,力求将Y资管计划的损失总规模控制在最低范围内,但最终损失规模仍高达3.2亿元。X基金公司担心日后无力赔偿几家基金公司的损失,拒绝给专户托管人Z证券公司下指令分配专户剩余财产。为挽回损失,A基金公司和B基金公司先期对X基金公司提起仲裁,要求其以专户财产以及固定财产赔偿损失,并轮候司法冻结了专户财产。C基金公司和D基金公司见此情形,也拟提起仲裁,要求X基金公司赔偿损失并分配专户剩余财产。几家基金公司矛盾一触即发,媒体纷纷关注报道,对整个基金行业的形象和声誉造成了影响,对基金公司背后的投资人也将造成严重损失。

调解经过与结果

为了维护基金行业秩序,消除负面影响,在相关当事人的强烈要求下,某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介入调解。在调解过程中,该协会严格遵照《基金法》规定,依法依规、采取多种措施开展工作。一是将各方拉回调解的轨道。为了防止局势进一步激化,协会介入后第一时间协调A、B向仲裁委申请中止仲裁,有效缓解各方对立局面。二是选派精干的专业调解员。由法律部总监牵头、资深律师担任调解法律顾问,组成精干调解团队,出具法律意见,审核法律文书,确保调解工作顺利开展。三是发挥行业协会熟悉行业规则的优势。一方面先后主持开展一对多、多对多的调解会议几十次,了解各方诉求;另一方面与各方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交流,晓之以情、动之以理。四是灵活运用多种司法机制助力调解进程。在调解过程中,协会建议资产委托人米某及时将投资指令等进行公证;在签署调解协议前,就法律适用问题与法院进行深入沟通,就调解协议方案的合法性征求法院意见;在调解协议签署会议上,邀请法官见证各方签署过程,确保法院对调解协议作出司法确认裁定。

最终,Y资管计划违约事件涉事七方当事人在基金业协会调解下,共同签署了调解协议,法院给予司法确认。按照调解协议,B和A配合管理人、委托人在约定时间内将冻结账户和资金解冻,托管人Z证券按照管理人和委托人出具指令进行划款。目前,管理人X基金公司、委托人米某已将Y资管计划账户中的7000余万现金按照比例偿还给A、B、C、D。至此,Y资管计划违约事件各方之间的纠纷在调解协议框架下得到解决。按照调解协议确定的后续债务追偿机制,X基金公司已经完成“E机床”破产重整的债权申报工作。

调解员体会

本案涉及主体众多、法律关系复杂、标的额大、社会影响面广,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优势和专业知识优势,组建专业调解团队介入调解,灵活运用各种调解手段,保证了纠纷公平、公正、及时、有效化解,避免了因部分债务人受偿,引起另一部分债务人不满的不稳定事件,提升了行业协会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专家

点评

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副主任 王会伟

行业调解作为一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与其他纠纷解决机制相比,有其自身独特的性质和优势。通常认为,行业调解具有专业性、权威性和成本低等优势。本案例凸显了行业调解的三大优势。从专业性来看,某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凭借其了解金融政策、熟悉行业规则等专业优势,选派具有丰富经验和专业知识的调解员,推动纠纷各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从权威性来看,某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主体地位,有助于调解成功。协会调解组织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由法院作出司法确认裁定,赋予了协议强制执行力,提高了行业调解组织的权威性。从成本比较来看,诉讼成本相对较高,行业调解可以将费用支出、时间耗费等成本降到最低。本案例显示,行业调解介入纠纷得以化解,损失总规模控制在最低范围内,基金公司背后的投资人的损失降至最低,各方合作关系得以维持和存续,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得到最大化。

行业调解属于专业调解,除具有普通调解的功能外,还有其自身独立的价值,能够将纠纷解决在行业内部,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商业信誉,促进经济社会协调有序发展。推动设立行业调解组织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人民法院应当鼓励和推动相关行业协会设立调解组织,协助其完善调解规则和对接程序,发挥其自治和服务功能解决涉及行业领域的纠纷,以满足人民群众化解纠纷的多元化需求。

案例二

放水养鱼图发展 调解共赢促和谐

典型意义

法律的刚性与社会矛盾的复杂性、多样性,司法程序的复杂、漫长与当事人便捷、高效解决纠纷需求之间的矛盾一直存在。调解的介入为缓和上述矛盾提供了有效路径。本案是一起大标的额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因案情复杂诉讼已经历时两年,双方当事人均为诉讼所累,希望尽快寻找解决问题的路径。某商事调解中心金融领域专家调解员与法官联手,分析判决后强制执行可能给当事人双方带来的不利影响,引导当事人从互利共赢,促进企业良性发展的角度达成和解。

基本案情

甲公司委托银行向乙地产公司发放1.5亿贷款,用于某地产项目开发,乙地产公司以其在建工程为该笔债权提供抵押担保。因乙公司未能按期偿还贷款,甲公司诉至法院请求乙公司偿还借款及利息,并对乙地产公司在建工程的处置价款优先受偿。法院依法受理了该案。但在审理过程中查明,乙地产公司因资金紧张,将部分作为抵押物的在建工程以期房形式出售,与多个业主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多名业主担心房屋买卖合同履行不能,针对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行政行为提起多个行政诉讼,导致案件中止审理一年多。后行政诉讼中业主一方败诉,法院确认抵押登记行政行为合法有效,本案恢复审理。

调解经过与结果

案件进入诉讼已经两年,甲公司急于兑现不良债权,乙公司债务缠身经营陷入困境。为稳妥化解这起纠纷,在征求双方当事人同意基础上,法院邀请某商事调解中心金融借贷领域专家调解员与法官共同进行调解。调解员与法官首先对该案进行了研判,一致认为:该案如果以判决方式结案,进入执行阶段后将面临重重困难,一方面乙地产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难以及时偿还全部借款本息,强制执行会使该公司经营状况进一步恶化,甚至陷入破产危机;另一方面执行抵押物房产势必引起多名业主提出执行异议以及后续诉讼,执行不会顺畅,也易引发群体性不稳定因素。通过调解给予乙地产公司一定的履行义务缓冲期,让乙公司有机会调整经营,盘活资金,这样不仅有利于保障甲公司债权实现,也能够使乙公司逐步实现良性运营。确定调解方案后,法官和调解员分头做各方当事人的工作,法官向双方当事人释明诉讼风险和相关法律,调解员从互利共赢、合作发展的角度引导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经过多次沟通,甲公司同意延展履行期限,乙公司表示一定积极筹款,按期履行债务,这起涉案标的大、各方争议突出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

调解员体会

用调解的方式解决金融机构放贷问题,给债务人企业再生机会,使债务人有机会自觉履行调解书的内容,相较被动强制执行效率大大提高,社会效果也更佳。同时,调解员与法官配合开展调解,法官立足案件事实释明法律,调解员立足行业情况提出方案建议,是调解方式的创新,也加大了调解成功的几率。

专家

点评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王亚新

本案有两个特点:一是作为纠纷中“疑难杂症”,已不宜采取“外科手术式”的判决方式,或者说更加适合于强调辩证施治的“中医式”调解方式;二是针对纠纷的具体情况,由金融借贷领域的专家调解员会同法官共同处理纠纷,如同专家“会诊”,快速找到了纠纷之“症结”所在。一方面,本案的借款方依法享有权利,但这种权利很难通过常规的诉讼程序得到快速实现,且与购房业主的利益纠缠在一起,不易切割;另一方面,作为被告的地产公司如果获得还款的缓冲期,则很可能盘活资产,恢复正常经营和履行义务的能力。本案法官和专家调解员着眼于这些特点,紧密配合,找到了能够让双方当事人摆脱困境的“一揽子”解决方案,使该起纠纷得到了圆满解决。

案例三

规则先行助调解 判决示范促共识

典型意义

法治社会的调解应当是在法律框架内、规则指引下的调解。本案中,行业调解组织发挥专业优势,很快找到了纠纷的症结所在。同时,调解员在法官指导下,发挥类似案件裁判规则的示范作用,向双方当事人释明诉讼风险,快速促成了和解。

基本案情

某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社会保障事务所联合,在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投保团体保险,被保险人为何某等单位员工,保险期限为一年,投保险种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意外医疗保险、门诊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之后,何某等43人要求保险公司承担保险义务。但在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以存在免责事由予以拒绝。经多次交涉未果,何某等43人诉至法院。

调解经过与结果

法院在立案前将案件委派给某行业协会调解组织调解。调解员发挥熟悉保险规则的优势,在与双方当事人沟通过程中,很快找到了纠纷的症结所在。双方在投保时对保险合同中免赔设定未做明确约定,保险公司向何某出具的保单中在“其他约定”处写明:承保人不承担被保险人投保前既往症的保险责任,何某等43人所申请理赔的医疗费中包含既往症的费用,因此保险公司拒赔。在找到主要矛盾焦点后,调解员在法官的指导下,对涉及该保险公司类似案件的生效判决进行了比对。就既往症约定是否产生效力问题,该生效判决认定“保险公司未向投保人履行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故免责条款对被保险人不产生效力”,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以法律规则和生效判决为基础,调解员耐心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其向保险公司指出,何某等43人情况与该判决情形一致,保险公司败诉风险极大,建议保险公司进行正常赔付,没有必要通过诉讼解决纠纷,耗时费力且损害商业信誉;向何某等人指出,诉讼请求中包含自费医疗部分的金额,不属于正常赔付范围,且不属于争议的既往症范畴,建议放弃该部分的请求。经过多次沟通,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保险公司扣除自费医疗部分后正常理赔。何某等43人撤诉,纠纷圆满解决。

调解员体会

作为保险行业协会的调解员,既要熟悉保险合同相关专业知识,还要学会以类案裁判规则为基础进行调解,增加调解的公信力,促成双方达成调解方案,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专家

点评

华南农业大学人文与法学学院副教授 赵蕾

本案中,调解员充分发挥了行业调解的专业优势,以法律规定与相关裁判为基础,与法官紧密对接,促成了纠纷的妥善化解。第一,调解员充分发挥保险行业调解的专业性优势,迅速找到了本案的突破口,即“双方在投保时对保险合同中免赔设定未做明确约定”,保险公司可能承担不利法律后果。第二,打破了长期以来对于调解的认识误区,调解不是“和稀泥”,也不是“各打五十大板”,而是在法律规定、案件事实与生效判决基础之上的一种快速、灵活而且有效的纠纷解决方式。此外,本案遵循了世界ADR所奉为圭臬的“法律阴影下的谈判与调解”,即调解协议的达成主要是以法律规则和生效判决为基础的原则。第三,法官与调解员紧密对接、相互配合,调解员在法官的指导下,对涉及该保险公司类似案件的生效判决进行比对,从而找到本案的调解之法。法院与行业调解组织的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工作机制不仅可以节省当事人成本,快速解决纠纷,而且还可以提高调解的公信力,提升当事人的调解满意度,值得借鉴与推广。

案例四

抽丝剥茧辨曲直 循循善诱化纠纷

典型意义

退休法官具有丰富的审判经验,在案件事实查明、争议焦点归纳、调解协议促成等方面具有突出优势。本案中,退休法官担任调解员,凭借多年的审判经验,细查案件情况,把握当事人心理,找准矛盾焦点,充分释明裁判风险,一次性一揽子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避免了后续诉讼案件,减轻当事人诉累,节约司法资源。

基本案情

申请人甲物业公司与被申请人乙公司共同使用甲物业公司电表线路,导致甲物业公司缴费不能按民用电标准计费。经协商,双方分开电路,分用电表。2017年有关部门审批了甲乙分用电表问题,甲物业公司与乙公司遂签订《热力站电费差价补偿协议》,约定由被申请人乙公司支付申请人甲物业公司电费差价补偿款5万余元,分两期支付,乙公司支付第一期补偿款3万元后,未支付余款,甲物业公司诉至法院。

调解经过与结果

法院将该案委派一名有丰富审判经验的退休法官调解员进行调解。调解员意识到本案诉争款项金额不大,乙公司拒绝付款应当另有隐情。经细致了解,早在2014年,甲物业公司变频器烧毁,怀疑系乙公司断电所致,虽乙公司否认,甲物业公司仍在2014年供暖季断电导致乙公司不能正常供暖,双方矛盾升级。为确保广大居民正常供暖,乙公司法定代表人情急之下同意甲物业公司提出的变频器损失由自己负担一半的要求,并将1万元现金交予甲物业公司。恢复用电后,甲物业公司却未给乙公司开具1万元的收据和发票。鉴于四年前的1万元未得到甲物业公司合理解释及不开具发票等原因,乙公司才拒绝支付余款。而在调解过程中,甲物业公司对上述1万元之事多次强调“不是一码事,与本案无关”,回避的态度导致双方争吵不断,难以围绕争议事实展开实质性调解。

鉴于上述情况,调解员判断双方的纠纷根源在于1万元修复费用,虽然从法律关系上讲该款项与诉争协议并无直接关系,且就变频器损失乙公司是否实际支付、是否应当由乙公司承担均难以查实,但如不能一并解决此问题很难打破调解僵局。调解员在与双方当事人的多次沟通中了解到,甲、乙公司有多年的合作关系,调解员决定以维护企业声誉、维系合作关系为突破口,一方面向乙公司客观分析了其举证瑕疵及诉讼风险,另一方面则引导甲物业公司要实事求是、诚信经营。最终,甲物业公司经核查认可了乙公司支付1万元变频器损失费用的事实。甲、乙公司达成一致意见,乙公司承诺立即支付剩余电费差价款2万元,甲物业公司同意将乙公司之前付的1万元做如下分配:退还乙公司3000元并就已支付的7000元向其开具发票。双方纠纷在本次调解中一次性解决。

调解员体会

退休法官调解员利用自身专业优势以及丰富的审判经验,化解了两家企业背后隐藏的看似不大但却长期存在的其他纠纷。从当事人的角度,调解不仅使双方在法律框架下以更为灵活的方式达成共赢,调解过程中的辨法析理也使双方企业明晰了法律关系,了解诉讼风险,从而在未来的经营中注意规范行为。从法院的角度讲,本案如进入诉讼也存在一些审理难点,一方面双方诉讼能力相对较低,缺乏围绕争议焦点控辩、举证质证的能力,查明事实面临一定难度;另一方面因双方另有矛盾,故存在反诉或另诉的可能性,数额不大的纠纷可能面临较长的诉讼过程,无法实现简案快审。

专家

点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肖建国

当事人之间提交给法院的争议,往往只是其相互之间利益冲突的冰山一角,是表象。对于有持续性关系的双方当事人所发生的争议而言,更是如此。调解的争议解决之道,在于透过现象看本源。这是调解与判决的不同之处。对于民事审判而言,基于处分原则和辩论原则的要求,法院只能在当事人限定的纠纷范围内进行审理和裁判,超出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范围,或者超出当事人主张事实的范围,都有违《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前者会构成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超判”行为,成为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或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后者则背离辩论主义的要求,使得法院裁判认定的基本事实因缺乏证据证明而被二审、再审推翻。而调解则具有极大的灵活性,不受上述原则的制约,因此,调解人员可以通过多方沟通、了解,探究隐藏在双方争议后面的“隐秘”,从而抽丝剥茧、追根溯源,找到导致当事人之间病态关系的“症结”,并对症下药,这个“药”,就是根治当事人病态关系的良方。在本案中,调解人员系具有丰富经验的退休法官,在调解时没有拘泥于所谓的补偿款争议本身,而是考虑双方当事人有长期的合作关系之事实,敏锐地捕捉到双方争议背后的“故事”,从而庖丁解牛,打破调解僵局,一举化解双方之间累积多年的恩怨,值得称道。

案例五

面向未来促和解

互利共赢谋发展

典型意义

与传统民事纠纷相比较,商事纠纷主体在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同时,更加看重维护良好的商业合作关系,寻求后续合作共赢的机会。这为搁置争议、求同存异调解方法的运用提供了空间与条件。本案中,律师调解员充分运用其专业调解技巧,引导双方当事人放下当下争议,达成新的协议,实现继续合作,成功化解了本案争议。

案情简介

申请人为甲协会,其为组织某体育赛事与被申请人乙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乙公司为该体育赛事提供赞助,甲协会在该赛事期间为乙公司做推介宣传。甲协会诉称,其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乙公司未支付任何合作费用。乙公司则认为甲协会敷衍客户,其预期的宣传目的没有达到。甲协会将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合作费用等共计一千万元及其相应利息、违约金和诉讼费。

调解经过与结果

因该案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对于调解员的专业能力和调解技巧有较高要求,故法院在立案前将该案委派给律师调解员进行调解。律师调解员经过与双方沟通,了解到甲协会在体育赛事领域具有一定权威性和知名度,经常组织赛事或赛事的赞助活动。乙公司与甲协会有合作关系,也有未来继续合作的愿望。此次合作,乙公司承认甲协会为其作了一定推介宣传工作,但认为宣传推介活动时间过短、方式过于单一,没有达到预期的宣传目的。

找准双方争议焦点后,律师调解员认真审阅了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特别是甲协会在该赛事期间为乙公司所做的推介宣传资料,并与同类其他赛事期间对赞助商的推介宣传资料进行了认真比对,发现确实存在宣传推介时间短、方式单一等问题。但甲、乙双方在合同中对于宣传推介时间及方式并没有明确具体的约定。从证据角度讲,对乙公司不利;但从常理分析,乙公司的抗辩不无道理。

律师调解员首先从双方继续保持商业合作关系的角度出发,背靠背进行调解,指出甲协会在推介宣传活动中存在的不足,建议甲协会减少部分合作费用数额。但甲协会坚决不同意,担心会引起其他多家赞助商的连锁反应,损害其在业界的权威。

为打破僵局,调解员另辟蹊径。当了解到甲协会很快会组织另一场体育赛事,调解员引导双方放下对宣传推介活动质量的争执,把目光转向下一次合作,提出本案乙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给付甲协会费用,甲协会放弃违约金等其他诉请;在即将组织的下一场体育赛事中,甲协会继续为乙公司做一些推介宣传活动,具体活动方式和内容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这一方案得到了双方当事人的一致认可,在调解员耐心细致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即将举行的下一场体育赛事达成了《合作协议》。就本案争议,双方也达成了一致的调解意见,乙公司分期给付合作费用,甲协会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调解员体会

调解与诉讼的最大差异在于调解往往能够取得各方当事人共赢的结局,而诉讼可能是一场“零和游戏”,这是由诉讼的对抗性和法律规则的刚性所决定的。作为律师调解员,通过充分发挥其法律专业知识优势和调解专业技能特长,引导当事人面向未来,实现合作共赢。

专家

点评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潘剑锋

本案通过律师调解,一方面,解决了双方当事人当下的纠纷,另一方面,还促进了双方当事人的进一步合作。律师调解员首先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法律,力图说服甲协会减少部分合作项目费用的数额,但甲协会基于声誉和项目整体利益的考虑,没有接受这一方案。在此情况下,律师调解员根据自己进一步了解的情况,以促进双方进一步合作的方式,巧妙地化解了双方当事人当下的纠纷,不仅纠纷得到了解决,也维护了双方当事人的“面子”,业务还有了进一步的发展,真可谓一举多得。同时,如果本案由法官在诉讼中进行调解,从规范意义上讲,是不大合适将双方将来的合作作为诉讼中调解的内容的,而律师调解员的调解则不受该约束,充分体现了律师调解的优势。

案例六

乡镇政府解纠纷 司法建议除隐患

典型意义

涉区域、涉群体类纠纷,联合乡镇政府共同化解,能够发挥基层组织行政管理职能,有效统筹各方资源,弥补法院调解力量的不足。本案中,法院主动和乡镇政府对接,分析纠纷特点和可能引发的问题,由政府主导、联动各方开展调解工作,取得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的良好效果。

案情简介

某村新农村建设完工、村民入住后,陆续发现不同程度的房屋质量问题,全村70余户村民联合到法院反映房屋质量问题,要求工程施工承包方修缮房屋和赔偿损失。与此同时,承包方也到法庭咨询,准备起诉70余户村民,索要房屋建设工程尾款。该批纠纷涉及案件当事人众多,双方经过前期协商未果,村民情绪较为激动。案件如果进入诉讼程序,需要对房屋质量问题启动鉴定,鉴定程序复杂、费用高昂。类似纠纷在周边区域存在,不少纠纷当事人处于观望状态。

调解经过与结果

收到起诉材料后,法院首先进行入村走访调查和谈话,发现村民反映的房屋质量问题不同程度存在,而承包方以房屋超过质量保证期等原因拒绝维修、赔偿。经研判,法院认为该案由政府主导化解纠纷能够使政府掌握新农村建设的实际情况,在解决纠纷过程中拉近政府与老百姓的距离,提升政府在老百姓中的公信和权威,因此,决定通过行政调解方式化解纠纷。乡政府对此案高度重视,由政府主要领导牵头,组织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法院工作人员、人民调解员、村委会负责人等召开协调会,商讨解决方案。政府领导分头对接村民代表和承包方负责人,一方面引导村民合法维权,一方面要求承包方从保障群众权益、考虑长远发展等角度,重视问题,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经过反复沟通,最终双方同意由乡镇政府选取询价公司和鉴定公司,进村入户对村民房屋质量问题进行统一勘查询价,制定赔偿数额标准和维修方案。该方案实施后,纠纷迅速得到解决,村民和承包方均表示满意。调解结束后,法院还在调研基础上向乡政府发送司法建议,建议相关部门尽快出台相关政策,堵住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工程质量监管缺口,预防类似纠纷的发生。

调解员体会

当前,涉区域、涉群体类纠纷呈高发态势。此类纠纷由政府和法院联动化解,一方面能够协调各方力量,确保群体性纠纷在法治化的轨道内解决;另一方面能够充分发挥政府职能作用,统筹各方力量,整合各种资源,以最优化的方式解决纠纷,促进纠纷的实质性化解。

专家

点评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熊跃敏

对于涉区域、涉群体类民事纠纷,无论在审判和执行层面可能存在很大困难,法院都应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权,切实履行司法职能,但上述类型案件,司法裁判并非首选的解决方式。行政机关在行政职权范围内,承担着一定的纠纷解决职责。基层行政机关在化解辖区内群体性、涉民生纠纷中具为突出优势。本案中,基层行政机关牵头、组织各方力量参与,促成了纠纷的及时、妥善解决,确保了各方当事人的利益,维护了辖区稳定。还需提及的是,法院在案件受理前主动深入案发地了解案情,研判案件特点;在纠纷解决后,主动向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积极促进行政机关完善监管制度,有效预防和减少此类纠纷的发生,是法院积极参与社会治理的一种体现。

案例七

解二十五载家庭积怨

修同父异母姐妹亲情

典型意义

家庭成员之间的纠纷看似尖锐与不可调和,但其中包含着因血缘而生的温情与关爱。调解是解决此类纠纷最好的选择,能够有效缓和矛盾,解开心结、修复情感,促进家庭和睦和社会和谐。本案中,调解员从情感认同着手、情感疏导着眼、情感修复着力,看似仅仅化解了一起简单的继承纠纷,实则在一对有着25年情感隔阂的姐妹之间搭建了情感沟通的桥梁,让人们感受到了调解维护亲情,传递爱的能量。

案情简介

申请人甲的父亲丙去世后,留有一辆车需要办理过户。甲到法院起诉继承纠纷时遇到了障碍,她有一个同父异母的姐姐乙,但从甲出生到现在25年二人从未谋面,甲也不知道乙居住在哪里。如果找不到乙,继承纠纷的案件会因公告送达等程序延长处理期限。

调解经过与结果

甲抱着一线希望申请法院立案前调解。调解员接到案件后,首先向甲及其母亲详细了解其家庭关系背景情况,得知乙的母亲是丙的前妻,其认为是甲的母亲破坏了她的家庭,导致其夫妻感情破裂最终离婚,因此一直对甲的母亲心怀怨念。乙小时候也曾与甲的母亲发生过冲突,为此,丙不准乙再回家,双方积怨越来越深,从此不再往来。甲出生后从未见过姐姐。经过一番周折,调解员终于找到乙及其母亲的住处。乙能否配合调解工作,其母亲的态度是关键。因此调解员采取了情感交流的方法,引导乙的母亲打开心扉,耐心倾听其讲述那段纠结的情感经历以及婚姻破裂给其母女带来的伤痛。在倾诉中,调解员也赢得了乙母亲的好感和信任。接着,调解员从亲情的角度指出,尽管家庭变故给乙及其母亲带来很大的伤痛,但乙和甲的血缘关系是割不断的,而且两个孩子是无辜的,父母的过错不应由孩子承担。经过多次耐心倾听与疏导,乙的母亲同意乙参与调解。调解员又单方会见了甲及其母亲,提出利用这次调解机会改善亲情关系的建议。调解当日,在调解员的主持下,甲的母亲吐露心声,希望两姐妹能够放下父母辈的纠葛,在未来相互照顾、相互关心,并将丙生前留下的礼物交给乙。案件最后顺利达成了调解协议,乙协助甲办理车辆登记过户手续。调解现场,姐妹俩拥抱在一起,在场的人都被感动的热泪盈眶。

调解员体会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调解员要深刻了解家庭纠纷不同于其他纠纷的特点,要主动赢得当事人的信任,使当事人愿意吐露心声;要在认同当事人情感的基础上引导当事人放下积怨、解开心结;要从修复家庭成员情感的目标出发展开调解,在解决一起家庭纠纷的同时促进家庭的和谐、和睦,促进家庭成员相互谅解、关爱。

专家

点评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

宋朝武

家庭成员之间的纠纷表面上看是民事权益纠纷,但背后往往是因为情感没有得到疏通、情绪没有得到疏解,存在“斗气”、“怄气”情况。法院处理家庭成员之间的纠纷,要特别注意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尤其是在有些该类案件中,家庭成员之间情绪对立严重,即使事实查证清楚,法律适用正确,如果只是给予一份“冷冰冰”的判决,家庭成员之间的情感“心结”就可能打不开,这样不仅可能使本案判决难以得到执行,还可能会使矛盾进一步激化,产生新的纠纷。

采用调解的方式处理家庭成员之间的纠纷,有其独特的优势。调解员可以在与双方当事人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发现情感“心结”,再通过多做思想工作,解开“心结”。“心结”解开了,调解员再对双方当事人各自所享有的法律权利、承担的法律义务作充分解释说明,往往既能使双方当事人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通过调解书得以确认,又能促进家庭和谐,营造良好家风。不仅有利于解决纠纷,完善基层治理体系,还对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八

劳务受伤陷困境 人民调解送温暖

典型意义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中,劳务人员往往因身体受到损伤生活陷入困境,严重者甚至影响以后的正常生活和工作。以调解方式解决此类纠纷,能够让劳务人员尽快拿到赔偿款,及时得到医疗救治,同时有助于安抚劳务人员情绪,帮助其走出生活的阴影。本案中,调解员根据当事人主张及证据认真核算赔偿金额,推动双方达成赔偿协议。调解体现的人文关怀不仅温暖了劳务人员,还让用人单位真切感受到了劳务人员面临的艰难处境,主动伸出援助之手,帮助劳务人员找到了一份适合其身体状况的新工作。

案情简介

申请人于某系某村村民,其于2008年到被申请人某村经济合作社从事电工工作。2016年的一天,于某在拆卸喇叭过程中不慎从4米高的电线杆上坠落。于某随即被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此次事故造成于某多处重伤,腰椎严重受损,被鉴定为七级伤残。于某先后六次住院治疗,某村经济合作社支付了前期治疗费用。后于某因后期治疗费用,与某村经济合作社协商未果,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百余万元。

调解经过与结果

考虑到于某治疗急需用钱,法院引导于某选择立案前调解,将该案委派给经验丰富的驻院人民调解员。调解员首先认真做了准备工作,翻阅案卷,查阅相关法律和类似案例,与本案进行了对比研究。接着,调解员详细了解于某的伤情、生活以及医疗状况,对其进行情绪安抚,引导其对赔偿数额形成合理预期。某村合作社初期态度非常强硬,认为于某索赔数额过高,只同意再赔付20万元。在深入了解案情及双方态度后,调解员组织面对面调解,就双方在赔偿数额上存在的较大分歧,调解员运用法律知识及相关案例向双方说明需要赔偿的项目及大概数额,做到依法依规;同时,以情动人,向合作社详细介绍此次事故给于某身体带来的巨大痛苦,昂贵医疗费用支出,以及作为家庭的顶梁柱,于某受伤使其家庭生活陷入困境的情况,希望村合作社能够积极承担村集体的责任,帮助于某一家走出最艰难的时期。在调解员坚持不懈的努力下,某村经济合作社同意就赔偿问题进一步请示镇政府,最终同意再赔偿于某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费用40余万元,使于某的后续治疗有了保障。同时,村经济合作社还为于某在村里找了与其身体状况相适应的工作,使其今后的生活有了基本的经济来源。

调解员体会

调解是一门艺术,也是一门学问,需要调解员不断学习。在调解前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看案卷、查法条、找案例一样都不能少。同时,还应与双方当事人分别进行深入沟通,赢得当事人信任,尽可能掌握双方利益诉求和底线,在法律框架内找出协商方案,情理法并重推动调解成功。同时,要充分发挥调解的优势,既要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也要关注当事人实际困难,体现调解的人文关怀!

专家

点评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

邱星美

本案双方当事人诉讼预期值相差较大,态度比较对立,而原告伤情较重,今后的生活和工作均受影响,值得同情。本案的成功调解值得称道之处有三:一是法院委托了经验丰富的驻院调解员,业务水平有保障,有利于调解成功。二是调解员通过释法说理,使原告在理解法律规定的基础上调整预期,诉求趋向合理;使被告了解了同类型案件的裁判规则的同时,更能体谅原告的身心痛苦及家庭困难,削弱了双方当事人的对立情绪,有力推动了纠纷的协商解决。三是此次调解不仅解决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将纠纷消灭在诉讼程序前,更值得称道的是,还使合作社为原告安排了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工作,使原告及其家庭的生活有了基本保障,使纠纷得到了圆满的解决。

案例九

司法大数据巧运用 息诉普法效果好

典型意义

运用司法大数据对案件特征、态势、成因、结果进行分析,能够为当事人提供民事行为指引,起到预防纠纷的积极作用;当纠纷发生时,也可以为调解工作提供参考依据,促成当事人和解。本案系知识产权纠纷,专业调解员充分利用人民法院丰富的案例资源及自身的调解数据库,与本案进行比对,为当事人提供类似案件数据分析结果,引导当事人形成合理诉讼预期,最终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体现了司法大数据在多元调解领域中重要的运用价值。

案情简介

申请人甲是一家专业图片公司,通过许可他人有偿使用其经营的摄影作品而获得合理收入。甲通过调查得知,被申请人乙在个人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上发表了一篇文章,其中未经授权使用了甲享有著作权的三幅摄影作品,遂将乙起诉至法院,要求乙赔偿其侵权损失及律师费、公证费等共计二万元。

调解经过与结果

法院经申请人同意,于立案前将该案委派一家知识产权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接收案件后,调解员第一时间与双方当事人沟通。乙对侵权事实表示认可,但表示自己已经年近七十,身体状况不好,靠退休金维持生活且每月要支出数千元的医疗费用,经济能力有限,希望能够协商降低赔偿数额。但因其缺乏相关法律知识,面对高昂的赔偿金显得手足无措,并未提出任何合理的理由。甲则坚持两万元的赔偿标准。为公平、公正解决纠纷,调解员查询甲运营的网站,发现甲对其摄影作品进行售卖,每幅价格仅两千元。调解员还调取了调解中心的案例数据库,结合法院司法案例库,获取了该类案件的数量、增减趋势、地区分布、当事人基本特征、结案方式、赔偿标准等信息。以上述数据信息为基础,调解员开展了对甲的调解工作,详细介绍了乙年事高、身体差,经济条件有限等特殊情况,并提取“当事人具有特殊性”的案例供甲参考,说服甲同意降低诉求。最终,甲乙双方对赔偿金额达成一致,乙赔偿甲共计五千元,双方达成和解。甲表示,调解员以案例数据作为调解依据,让自己心服口服,希望数据库能够进一步完善,服务更多群众。

调解员体会

本案的调解成功,得益于调解员对司法数据的分析与解读,反映了信息化浪潮对调解工作的深刻改变。司法大数据的开发应用不仅能够服务于调解工作,其本身具有的预测、预判、预防功能能够在创新社会治理领域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在普法教育中也有巨大潜力和广阔的应用空间。

专家

点评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教授 徐卉

知识产权纠纷由于涉及的专业性强,过去往往多发生在专业人士或机构之间,占主导地位的纠纷解决机制一直是诉讼解决方式。近年来,随着网络自媒体的发展,涉知识产权纠纷日益增多,范围进一步扩大,并且越来越多地波及到普通人。而传统的诉讼解决方式因其周期长、审判资源不足、诉讼成本较高等问题越来越难以满足当事人迅速、有效地解决纠纷的需求;但与此同时,由于涉知识产权纠纷专业性强的特点,也给调解机制的适用提出了挑战。本案中,人民法院通过委托知识产权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既立足于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专业性需求,又充分发挥了调解周期短、成本低、效率高、处理方式灵活的优势。特别是,我们看到本案中,调解员以司法大数据信息为基础,进行类案分析和解读,为当事人提供了有效的预测、预判,稳定了当事人的心理预期,从而顺利达成调解。不仅达到了及时化解矛盾、降低当事人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时间和经济成本的效果,而且充分发挥司法大数据的作用,为进一步完善、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法治化和专业化注入了新动力。

案例十

十起纠纷一时化解

在线调解凸显便民

典型意义

从“巡回审判”到“在线调解”,人民法院顺应时代发展,不断创新司法为民的方式,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作为一种新型的纠纷解决方式,在线调解能够突破时间、空间的局限,在当事人人数众多且分处不同地域的纠纷中,更能凸显其低成本、高效率、便捷解决纠纷的优势。本案中,某法院运用在线调解平台一次性成功调解了十起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使分处多个地区的25名当事人足不出户实现了权益,让他们既感受到了多元调解的温度,也体验到了信息化带来的便利。

案情简介

北京某法院先后收到十起共涉及25名当事人起诉某公司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件。这十起案件的当事人均为因列车刮撞事故身亡的受害人的近亲属,分散居住在京外不同地区。死者家属认为铁路公司未充分履行安全防护和警示等义务,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故诉至法院,要求铁路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20万到30万元不等。

调解经过与结果

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原告往往是外地人,为方便当事人诉讼,该法院以往经常采取“巡回审判”的方式,由法官到当地去开展调解和审判。考虑到这十起纠纷的25名当事人分散在不同地区,且正在经历失去亲人的痛苦,情绪激动,要求快速解决纠纷的愿望非常强烈,该法院尝试用“在线调解”代替“巡回审判”。为保证在线调解的效率和效果,调解法官多次通过电话做原告方工作,平复其情绪,告知其诉讼风险,向其宣讲调解解决纠纷成本低、效率高、实现权益快等优势。同时,以既往判例为基础,指导铁路公司认真核算赔偿数额。经过前期反复细致的沟通,双方当事人均对案件的诉讼结果形成了合理预期。调解当日,在调解法官的主持下,身处异地的各方当事人运用在线调解平台进行网上身份核验、网上陈述答辩、网上举证质证、网上协商沟通,调解过程全程录制保存。最终,十起案件全部在线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在线签署调解协议。承办法官根据当事人申请当场出具调解书,通过视频向各方当事人出示并于当日邮寄送达各方当事人,铁路公司按期自动履行了调解书确定的全部赔偿义务。从当事人递交起诉材料到调解结案,十起案件调解期限均未超过一个月。

调解员体会

这十起案件通过在线方式调解成功,是互联网技术在司法领域的生动运用,既节省外地当事人往返法院的辛劳,节约诉讼成本,又提高纠纷解决效果。互联网技术在纠纷解决领域具有广阔的前景和巨大的潜力,在服务民众便捷诉讼的同时,也能够有效提升司法质效,让有限的司法资源发挥更大的作用。

专家

点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许尚豪

这十起案例中的被告均是铁路公司,且案情基本相似,法院将他们放在一起进行处理,体现了我国审判中的“两便”原则。同时,由于十起案件中的25名原告,分居各地,如果适用传统的审理方式,将花费大量的审判资源,即便是为了方便当事人,适用巡回审判,到各个原告的居处进行审理,在给被告带来不便的同时,法院亦必将投入巨大的资源。法院适用在线调解的方式,将处于不同现实空间的当事人整合在同一个网络空间,利用网络跨越地域,在审理中充分利用了现代科技所带来的便利,即方便了当事人,亦节约了司法资源。这十起案例的成功调解,一方面体现了多元纠纷解决在现实中的强大生命力,另一方面,通过网络审理当事人处于不同地域的案件,亦为我国的在线审判提供实践样本,在信息化时代,尤为具有现实意义。

摄影:董岳

欢迎分享转载 →调解案例 北京法院发布2018年度多元调解十大典型案例

Copyright © 2002-2020 鲁旭娱乐网 版权所有 备案号:粤ICP备14025430号-1

收藏本站 - 网站地图 - 关于我们 - 网站公告 - 广告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