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周期律 【探讨】土地公有制终结了“历史周期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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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周期律 【探讨】土地公有制终结了“历史周期律”

发布时间:2020-12-09 10:4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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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多年前,黄炎培在延安向毛泽东提到了“历史周期律”,即中国历朝历代都未能摆脱“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的宿命,希望中国共产党人能够找到跳出这一“历史周期律”的路径。今天,在新中国成立70周年之际,我们可以自豪地告慰黄炎培先生,我们已经成功地跳出了 “历史周期律”。我们之所以能成功地跳出“历史周期律”,说到底是因为中国共产党始终以人民为中心,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这其中最好的体现就是我们实行了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找到了土地公有制的实现形式。

土地私有制所导致的“历史周期律”不容忽视

谈到“历史周期律”,有一点不可否认的是,导致历朝历代灭亡的最直接的原因就是土地兼并。也就是随着一个朝代的发展,由于统治阶级的巧取豪夺,越来越多老百姓逐渐丧失手中的土地,而土地逐渐向地主手里集中。到了历朝历代的末期,常常是不到人口10%的地主却掌握着90%的土地,广大百姓不堪忍受衣食无着、流离失所,最后揭竿而起从而导致朝代的更替。因此,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一直重复着土地兼并—农民起义—改朝换代—土地重新分配—土地再兼并—农民再起义—朝廷再更替这样一个“历史周期律”。这个“历史周期律”与黄炎培说的“历史周期律”完全吻合,其主要特征是:一个新的朝代因为初期地权的相对公平而出现了“其兴也勃焉”的昙花一现,最典型的就是唐朝初期呈现的所谓“贞观之治”。而随着土地兼并的不断加重,最终难免“其亡也忽焉”的灭顶厄运。几千年来,每一次农民起义都提出了均分土地的口号,期待实现“耕者有其田,居者有其屋”的“土地梦”,但每一个新王朝的统治者都无法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其极力维护的土地私有制,只能让广大农民的梦想一次又一次残酷地破灭。

虽然孙中山领导取得了辛亥革命的胜利,提出了平均地权的主张,但由于国民党代表大地主大资本家利益的阶级性质,平均地权的主张仍然未能改变封建的土地制度,绝大多数的土地仍掌握在大地主和大资本家的手中。尽管在解放战争后期,国民党政府也曾反思自己的土地政策,也曾试图实行土地改革,但由于其统治集团不可能具备自我革命的勇气,尽管具有强大的武装力量和国家机器,但由于国民党政权民心丧尽、军心涣散,在短短3年多时间内就土崩瓦解,最终走下了历史舞台,仍然未能逃脱“其亡也忽焉”的命运,也留下了“我们与其说是被解放军打败,不如说是被共产党的土改打败”的说法。

其实,因为土地私有制而直接导致的“历史周期律”,在国外的历史上也在不断上演。因此,德国农政学家艾立贝曾经一针见血地指出,人类社会的历史就是一部为土地而斗争的历史。

土地公有制终结了土地私有制所产生的“历史周期律”

新中国成立伊始,党领导人民全面开展了轰轰烈烈的土地改革运动,变封建地主的土地所有制为农民土地所有制,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真正实现了“耕者有其田,居者有其屋”的“土地梦”。土地改革极大地调动了广大群众的积极性,有力地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到1953年,全国绝大多数农户的生活水平达到了新中国成立前中农的水平,成为当时中国社会的“中产阶层”。“三十亩地,一头牛,孩子老婆热炕头”,老百姓安居乐业,中国社会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和谐局面。

改革开放以后,党和政府在农村实行了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在坚持集体土地所有制的前提下,将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赋予了广大农户,并不断延长土地的承包年限,直至承包关系永久不变,再一次实现了“耕者有其田”的目标。同时,党和政府充分保障农民的居住用地,严格保障农户的宅基地使用权。即使在人民公社“一大二公”的背景下,农户的宅基地使用权依然得到了严格保护。在城市,党和政府实行了住房制度改革,将房屋所有权和住房用地使用权赋予了每一位房屋所有权人,少数无房户也都得到了妥善的安置,中国成为全世界房屋自有率最高的国家,已经实现了“居者有其屋”的目标。

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下的“耕者有其田,居者有其屋”的土地制度,一方面点燃了“其勃也兴焉”的引擎,另一方面也掐断了“其亡也忽焉”的导火索。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的40年,在土地公有制的大框架里,在“耕者有其田,居者有其屋”的具体制度安排下,广大农民的生产热情空前高涨,在世界农业农村农民的历史上创造出一个又一个的经济奇迹,彻底摆脱了贫困和落后,即将全面迈入小康社会。与此同时,土地公有制充分保证了我国工业化城市化所需的建设用地供给。改革开放以来,各级政府供应了足够的建设用地,各种开发区如雨后春笋,分布大江南北、长城内外,这在土地私有制下根本无法做到。印度曾想效仿中国设立若干开发区,却因地主的强力阻挠难以如愿。改革开放以来,由于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各级政府取得了近50万亿的土地出让金。这些在土地私有制度下本应属于地主的收益,全部变成了公共收入,主要用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民生的改善。还有,近百万亿的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像新鲜的血液流淌在经济社会发展的血管里,维持着经济社会周而复始的健康运行。

“耕者有其田,居者有其屋”的土地制度安排,还为改革开放40年的经济发展创造了一个非常稳定的社会环境。因为“耕者有其田”保证了失业的农民工还可以返乡种田,“居者有其屋”保证了城市下岗失业人员不会流落街头。“近者悦,远者来”,在这种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下,中国经济保持了几十年的持续稳定增长,我国经济总量已经跃居世界第二位,人均GDP接近万元美元大关,是印度的5倍多。同时,我们的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等社会事业也都取得了辉煌的成就。新中国取得的巨大成就让广大人民群众深刻地认识到,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土地公有制的制度框架下,只要维护好“耕者有其田,居者有其屋”的土地制度,中国社会就会不断延续“其勃也兴焉”的喜剧情节,绝不会重演“其亡也忽焉”的历史悲剧。

因此,我们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同破坏公有制的各种言论和行动做坚决的斗争。同时,土地公有制不是抽象的虚无的,我们还必须坚定不移地贯彻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不断完善土地公有制的实现形式,既坚持公平又兼顾效率,绝不走人民公社时期“一大二公”的老路,为实现“两个一百年”的奋斗目标提供有力的土地保障。

毫不动摇地坚持和完善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并不断探索土地公有制更好的实现形式

尽管我们建立了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实现了“耕者有其田,居者有其屋”的目标,终结了“历史周期律”。但在新的历史时期,我们必须密切注意我国土地制度中的蛛丝马迹,防患于未然,将可能发生的矛盾和问题消灭在未发状态。为此,我们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不断探索土地公有制更好的实现形式。

继续坚定不移地维护“耕者有其田,

居者有其屋”的大好局面,

为实现“两个一百年”的奋斗目标营造更加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

一方面,认真贯彻中央的有关要求,正确认识和把握农地适度规模经营。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城市化的不断推进,越来越多的农户进城落户,农村出现了大量的土地撂荒。因此,实行集体土地的“三权分置”,以推进农地的适度规模经营,就显得非常必要。为此,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要求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分成土地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在不改变集体所有和农户承包的前提下,放活土地经营权。这样既可保证土地的公有性质不变,也可保证农户的土地承包权,又可通过放活土地经营权实现农地的规模经营,推进农业农村的现代化。

与此同时,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在今后相当长的时间内,小农经济仍然是我国农村的主要经营形式。我国当前有2.3亿农户,20亿亩耕地,户均不足10亩。而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家的农场户均规模动辄上万亩,欧洲的农场户均规模也有上千亩,即使日本和韩国的家庭农场户均规模也有百亩。而即便将来我国的城市化率达到70%,我国的农业人口仍有4亿~5亿,户均土地也就20亩左右。不用说与欧美的大农场相比,即使与日韩的小农场相比,依然还是小农经济。而不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总有一些人,“大农场”的情结总是挥之不去,一提到“规模经营”就不由自主地想到欧美的大农场,甚至不顾中国的实际片面地追求所谓的“规模经营”,导致实践中出现许多偏差。

因此,我们必须正确理解和把握中央的精神,特别注意“适度规模经营”中的“适度”二字。切实尊重农民意愿,不搞长官意志,不片面追求土地规模的扩大,尽量避免流转土地的非粮化,坚决杜绝流转土地的非农化。

顺便说一句,小农经济与现代化并不矛盾。通过组建各种农民合作组织,向农户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带动农户进行各种专业化社会化生产,就可以将小农户与市场对接起来,从而实现小农经济的现代化。为此,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意见》,我们要切实采取得力措施,在小农户与现代农业之间架起稳固的桥梁,让小农户也能融入现代化的洪流之中。

我们总是自豪地说,中国经济有韧劲,能够应对各种风险和挑战。这个“韧劲”来自哪里,我认为主要来自于我国“耕者有其田”的农地制度。许多国家包括发达国家,一旦出现大量失业,失业人口没有退路,社会就会出现动荡。而在我国,一旦出现大量失业,广大农民工还可以退回农村,依然能够维持安定和谐的社会环境。这是我们在国际上竞争的优势,切不可轻易毁掉它。

另一方面,进一步改善城乡居民的住房条件,特别要关注中心城市中低收入白领的居住问题,以实现更高水平的“居者有其屋”。

今后一段时间,最主要的任务是切实落实好中央提出的“三个一亿人”的城市化发展战略,从土地制度的设计上,保障一亿人的棚户区改造、一亿农民工在城镇落户、一亿中西部人的城市化工程的实现,真正解决上述三亿人的居住问题。

除此之外,还要特别关注中心城市中低收入群体的居住问题。大城市化甚至特大城市化已是世界城市化的大势所趋。由于大城市集中了城市的所有核心要素,对人口形成了无法替代的磁力,各国中小城市的人口都在向大城市集聚,甚至大城市的人口向更大的城市集聚。在韩国,尽管首尔占据了全国将近30%~40%的人口,但人口流入的势头仍然汹涌澎湃。在日本,不但中小城市的人口不断向三大都市圈转移,而且其他两个都市圈的人口还向东京转移。在我国,虽然一再强调发展中小城市,但大城市化的趋势已经不可逆转。对此,一方面我们还是要不遗余力地发展好中小城市,以减少大城市发展的压力;另一方面,我们要把大城市的住房问题摆在重中之重的位置,切实解决好中低收入群体的居住问题。

为此,笔者建议今后百万人口以上的城市,要将小户型的保障房作为新建住房的主要部分,而且人口越多,保障房的比例就应该越高。也就是要严格控制新建商品房特别是大户型的商品房,绝对禁止新建别墅。这不但是城市化发展的要求,也是我国人多地少国情的需要。同时,城市郊区以及发达地区的农民居住问题也应予以重视。结合乡村振兴战略,加强投入,不断改善农村居民点的基础设施,让乡村能留得住人,特别是能够留得住年轻人。

继续完善各种土地政策,统筹各类土地的供给,

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让人民不断地分享到改革发展的红利

要按照中央要求,统一编制好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安排好耕地、建设用地、林地、草地、湿地等各类土地需求,进一步提高土地的利用率,实现各业协调发展、绿色发展,不断改善人民的生活品质。

继续完善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进一步健全有关土地的税费制度,不断增加土地收益,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民生工程继续提供强大的资金支持。

继续完善土地融资制度,既要满足各行各业对资金的需求,又要以土地作为主要的抵押物来降低和防范金融风险。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保护产权的要求,

切实保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的土地财产权

土地财产是人民群众的主要财产,主要表现在:在农村,家家户户拥有承包地和宅基地;在城镇,几乎家家户户拥有住房及其占用的土地使用权。因此,必须以编纂民法典为契机,建立完善的土地产权制度,依法保护好人民群众的土地财产权。一方面,建立完善的土地权利制度,依法明确各项土地权利,构建全面系统的土地权利体系。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已经诞生出几十种土地权利,但许多土地权利在《物权法》并没有得到全面系统具体明确的规定,急需在民法典物权编中予以解决。另一方面,建立完善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依法确认各种土地权利,明确土地的权属和界线。虽然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但不动产登记的审查责任、登记效力、赔偿方式以及机构队伍建设等,都需要以法律的形式予以明确,大量的历史遗留问题也等待着妥善解决。此外,建立完善的土地权利救济制度,公平公正地解决好土地权利争议,防止和化解各种土地侵权行为,保证土地权利人依法顺畅地行使自己的土地权利。在这方面,要特别注意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和城市住房土地使用权人的权利保护。

总而言之,只要我们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毫不动摇地坚持土地公有制,继续不断探索土地公有制的实现形式,不断完善“耕者有其田,居者有其屋”的土地制度,切实维护好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就一定能够维持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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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编辑:赵志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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