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轨赔50万!一对夫妻签忠诚协议 结果出人意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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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轨赔50万!一对夫妻签忠诚协议 结果出人意料

发布时间:2020-12-16 16:01:16

热恋中的情侣们,总是会许下浪漫的山盟海誓来证明自己对爱情的坚贞。

图文无关 资料图,邓伟 摄

如今,除了许下诺言,更多的人还会通过签署“忠诚协议”来巩固爱情。那么,“忠诚协议”有没有法律效力呢?近日,白云法院就审理了一宗相关案件。

2017年8月,郑某和袁某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

2018年10月20日,两人签署《婚姻财产协议》,约定今后双方因婚外情、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或有关系暧昧的异性朋友,造成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的,过错方应一次性赔偿对方50万元,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

2019年11月3日晚,袁某与婚外异性在一商务酒店有住宿记录。

郑某认为,袁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异性多次保持不正当的男女关系,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诉请法院,请求判决准予离婚,依据《婚姻财产协议》袁某向其支付50万元的损害赔偿金。

诉讼中,袁某表示同意离婚,但其并不存在过错,不同意支付50万元损害赔偿金,其作为一名货车司机,巨额经济赔偿已远超其支付能力,且《婚姻财产协议》的部分条款涉及限制离婚自由,该部门条款应属无效。

法院认为,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共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郑某、袁某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双方因生活观念、价值观念存在差异,产生矛盾,现郑某起诉离婚,袁某表示同意离婚,即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法院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本案中,郑某、袁某在婚内自主签署的《婚姻财产协议》中第三条、第四条的约定内容,是对夫妻之间互相负有忠实义务的约定,是对婚姻法第四条的具化。该“忠实条款”实际上是对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一种约定,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该约定内容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没有限制一方婚姻人身自由,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可撤销的情形,属于有效民事法律行为,符合婚姻法的原则和精神,对此予以认定。

现虽无直接证据证明袁某与他人发生性行为,但结合本案情况、袁某的陈述,足以认定袁某存在关系暧昧、影响婚姻家庭的异性朋友,并因此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符合双方婚内签署的《婚姻财产协议》中第三、四款所约定的内容,属于过错一方。

考虑袁某是货车司机,收入一般,故协议中约定50万元的赔偿数额不符合其实际经济情况,明显偏高,显失公平,故法院根据袁某的经济收入、日常消费水平及承受能力,结合本地生活水平,酌定袁某向郑某支付赔偿金5万元。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准予郑某与袁某解除婚姻关系,袁某支付郑某赔偿金5万元。宣判后,郑某、袁某均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广州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公民对自己的身体享有支配权和处分权,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在法律许可的限度内自由处分自己的人身自由。“夫妻忠诚协议”正是已婚公民对自己的婚后行为自由进行自愿限制和约束的体现,是夫妻双方合意的结果,符合婚姻法的原则及公序良俗。

即使《婚姻法》第四条所规定的夫妻忠实义务并非权利义务规范,而是一种倡导性规范,也不妨碍夫妻双方自愿以民事协议的形式,将此道德义务转化为法律义务,以赋予忠实义务法律强制力。

同时,将于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该条规定了夫妻之间互负“忠实义务”。互相忠实是夫妻之间的法定义务,若违反该义务可能会引发一定的不利后果,而这种后果的量化与落实则可能体现在夫妻离婚之时。

申言之,“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取决于其所约定“违约责任”的具体目的,若该“违约责任”本无意维持婚姻,而是指向离婚之时的过错赔偿,那么忠诚协议实为夫妻双方就特定婚内过错行为在离婚之时的赔偿方式、数额及标准的预先约定,在不存在意思表示瑕疵或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可作为夫妻离婚协议的组成部分获得法律上的效力。

因此,夫妻双方在缔约过程中不能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不能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得以协议约定的形式剥夺和限制一方的人身权利,如必须离婚、放弃对孩子的监护权、不得探视小孩等,否则该协议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一对苏州夫妻离婚时,男方要求房产平均分,女方却亮出一张婚前协议,主张女方八成男方二成。最终法院判决涉案房屋归女方所有,女方一次性支付男方房屋折价补偿款20余万元。万庚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黎明提醒,签订婚前财产协议要谨慎对待,离婚时五种财产不能平分。

婚前财产约定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一旦生效,即在夫妻之间及其继承人之间发生财产约定的物权效力,婚姻当事人双方均受此约定约束。夫妻双方都必须依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夫妻财产利益的分配也必须按照有效约定进行。因此,签订婚前协议的时候要谨慎对待。

离婚时五种财产不能平分,包括婚前个人财产、赔款或补偿、个人生活物品、继承所得、赠与所得及其他法定情况。其中,赔款或补偿要区别对待,如果是共同生产生活的赔款或补偿就属于共同财产,但是法定私人的补偿则不算,比如职员重大事故医疗费、工伤补偿费以及个人保险、军人的退伍费等均属个人财产,离婚时不被平分。

继承所得是指在婚姻存续期内,其中一方继承所得的父母的房子或其他财产,在没有遗嘱特别说明是由夫妻双方共同继承的前提下,一律视为继承者的个人财产,在离婚时不被平分。赠与的物品视为受赠方私人所有,比如,父母出资为自己的子女购买的房屋,即使子女是已婚状态,此房屋作为赠品就不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也不被平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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