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深圳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2020版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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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深圳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2020版示范文本)

发布时间:2020-08-28 22:17:09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议事活动,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和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经 年 月 日深圳市 区 街道 业主大会会议审议通过。第三条 业主大会名称: ;坐落位置: ;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位置: 第四条 本业主大会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自全体业主首次表决通过本物业管理区域管理规约和本规则之日起运作。业主委员会自业主大会表决通过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之日起成立。第五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起十五日内,由业主委员会向本物业所在地区住房和建设部门办理业主大会备案手续。第六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下列事项由业主大会会议作出决定:制定或者修改本物业管理区域管理规约和本规则;选举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审议业主大会年度计划和预算方案;审议业主委员会工作报告;制定共有物业和业主共有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选聘、续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筹集、管理和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申请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改变共有物业用途;确定或者变更物业管理方式、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方案,确定需要由全体业主公摊费用的收取标准;进行物业承接查验;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其他有关事项。前款第一至八项所列事项不得授权业主委员会决定。第七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大会会议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议题及其具体内容、时间、地点、方式等予以公示。业主大会会议不得对已公示会议议题以外的事项进行表决。业主大会会议可采用书面形式或通过互联网方式召开。采用互联网方式召开的,应当通过市住房和建设部门建立的电子投票系统进行。第八条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审议以下内容:上一年度物业管理报告、业主委员会和业主监事会工作报告、业主共有资金收支报告;下一年度业主大会年度计划和预算方案;物业管理的其他事项。第九条 在下列情形下,业主委员会应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经业主总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经持投票权数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 发生重大事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 。 业主提议召集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应当提供业主签名的书面提议资料,提议资料应有议题、业主本人的签名、联系电话、房号、投票权数。当业主提议召集业主大会临时会议时,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深圳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有关规定核实提议人的业主身份。第十条 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采用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一个专有部分拥有一个表决票或者选举票,每张表决票或者选举票上应当标明该专有部分的投票权数。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按照下列方法确定业主投票权数,认定业主人数和业主总人数:业主投票权数按业主专有部分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计算一票,不足一平方米的按四舍五入计算;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或者同一业主拥有两个以上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业主总人数,按照第二项业主人数的总和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有两个以上所有权人的,应当推选一人行使表决权,所代表的业主人数为一人。本条第一款第项中所称同一业主拥有两个以上专有部分,包括同一业主单独拥有两个以上专有部分、或者同一业主与其他业主共有其中一个以上专有部分且被推选行使共有的专有部分表决权的情形。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业主委员会不按规定召集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可请求本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召集;逾期仍未召集的,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街道办事处组织召集。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召集人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提出本次业主大会会议需要表决的事项;确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会议议程;制定征询意见表或选票,核实业主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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