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富二代”杀妻案再被推上风口浪尖 这次吉星鹏会被执行死刑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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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富二代”杀妻案再被推上风口浪尖 这次吉星鹏会被执行死刑么?

发布时间:2020-07-28 12:01:19

4年前震惊南京的“西堤国际杀妻案”

大家还有印象吗?

那个听信传闻丧心病狂砍杀妻子的吉星鹏

原本被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如今有极大可能性被撤销缓刑

改为死刑立即执行

原因是他在坐牢期间还不老实

五次暴力伤害其他犯人!

2012年5月8日吉星鹏与被害人欣欣登记结婚

婚后3个月因怀疑欣欣与他人有染

两人产生矛盾并数次争执

2013年4月24日晚

吉星鹏听朋友讲述欣欣与他人有染之传闻

次日早晨6时许吉星鹏酒后回到家中

与欣欣就朋友所述之事发生争执

争执中吉星鹏持菜刀、水果刀

对欣欣头部、胸背部、四肢等部位砍击和捅刺数十下

致欣欣当场死亡

吉星鹏行凶期间

其父拨打110电话报警

后公安民警在其住处将其抓获

最终南京中院判处吉星鹏死刑

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同时判决对其限制减刑

2014年9月25日吉星鹏被解押至监狱服刑

出人意料的是

法律给了吉星鹏一线生的机会

他却丝毫不珍惜

在服刑刚刚一年出头的时候

他又开始作奸犯科了

缓刑考验期内四次打人并致人轻伤

2015年4月28日晚,吉星鹏与同监室服刑人员马某因电视音量问题产生口角,被他人劝开。当日21时许,吉星鹏将一杯刚冲好的牛奶泼向正在床上看书的马某面部,挥拳对马某的头面部进行击打,并将马某从床上拖拽至地面殴打,后吉被其他人员拉开,被处禁闭15天并扣基础分19分。

此后直到2016年5月,吉星鹏又三次采取暴力手段殴打其他犯人。2016年2月2日,吉星鹏因洗澡放水一事带头殴打服刑人员肖某某,致肖某某软组织挫伤,被扣基础分1.5分。

2016年5月11日,吉星鹏在同监室服刑人员集中就餐时,因坐在餐桌对面的余某某移动餐盘至其手旁边而心生不满,当即将餐桌掀翻,并用脚猛踹余某某腹部,致余某某跌坐到床铺上。

2016年5月12日晚间,吉星鹏在监区洗漱间内,因不满旁边的服刑人员高某某将水溅到他衣服上,用拳头和膝盖击打高某某头面部数下,致高某某左侧鼻骨粉碎性骨折,构成轻伤二级,鼻背部创口构成轻微伤。

司法调查期间再次打人致人轻伤

2016年5月12日这次打人,被打的高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而更严重的是,按照省高院核准的死缓裁定的日期起算,此事发生时,吉星鹏尚在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考验期内。

为慎重起见,2016年6月28日,办案机关对吉星鹏进行精神状态鉴定,鉴定结果是吉无精神病,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随后,针对吉星鹏的司法程序立即启动,其被以破坏监管秩序罪立案调查。

2016年12月29日,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吉星鹏犯破坏监管秩序罪,向南京中院提起公诉。就在公诉期间,2017年6月9日,吉星鹏竟然又搞出事情来了。当天,因吉星鹏连续三次未经允许擅自离开管控区域打开水,负责管控岗的犯人丁某对吉星鹏进行劝阻和警告。当天11点多,吉星鹏在监狱十二监区开水间保温桶内舀了四勺热水,径直向丁某连水带盆泼去,并冲上前对丁某拳打脚踢。经监狱医院诊断,丁某头颈部、上下肢一些部位被开水烫伤Ⅰ度-浅Ⅱ度。经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丁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监狱部门认为其行为“多年罕见”

2017年9月13日,南京检方又追加了一份起诉决定书,对被告人吉星鹏犯破坏监管秩序罪进行追诉。法庭上,某监狱出具了《关于罪犯吉星鹏入监服刑改造情况说明及处理意见》等证明,认为罪犯吉星鹏作为一名被判处死缓限制减刑罪犯,在死缓考验期间,不能做到认罪悔罪,无视监狱和民警教育,4次采取暴力手段殴打其他罪犯,并致一名罪犯轻伤,其行为实为该监狱多年来所罕见,影响恶劣,且在案件侦查过程中,避实就虚,不如实全面交代破坏监管秩序的行为,态度恶劣,建议依法予以严惩。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吉星鹏在死刑缓期执行考验期内又故意犯罪,应按刑法有关条款规定进行处罚。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吉星鹏殴打其他罪犯,某监狱依法有权对其进行禁闭约束。而吉星鹏多次殴打其他被监管人员,致人轻伤,检方指控其行为构成刑事犯罪,不属重复处罚。

判决一旦生效将报请最高院执行死刑

吉星鹏的辩护人认为,吉星鹏的行为不属于情节恶劣。

但法院认为,被告人吉星鹏曾因持菜刀、水果刀砍切、刺戳他人数十刀,致人死亡,属罪行极其严重,论罪本应被判处死刑,鉴于其是婚姻家庭纠纷所引发,法院对其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然而,吉星鹏在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间内,四次暴力殴打其他服刑人员,在其因涉嫌犯破坏监管秩序罪被检察机关起诉至法院后,仍不思悔改,又故意烫伤并殴打一名服刑人员,足以说明其抗拒改造且不堪改造的情形,显属情节恶劣。

最终,南京中院认为,被告人吉星鹏在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四次殴打其他被监管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监管秩序罪,且系情节恶劣。被告人吉星鹏在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外,又再次故意伤害其他被监管人,致一人轻伤,应一并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判决被告人吉星鹏犯破坏监管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生效后,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对被告人吉星鹏应当执行死刑。

链接:普通缓刑案件与死缓的区别

一、适用前提不同。缓刑的适用以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为前提;死缓的适用,以犯罪分子被判处死刑为条件。

二、执法方法不同。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不予关押,而是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予以配合;而宣告死刑的罪犯必须予以关押,并实行劳动改造。

三、考验期限不同。缓刑的考验期必须依所判刑种和刑期而确定。所判刑种和刑期的差别决定了其具有不同的法定考验期;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限则是固定的,法定期限为2年。

四、法律后果不同。缓刑的法律后果,依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是否发生法定情形而分别为:原判的刑罚不再执行,或者撤销缓刑,把前罪与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处理,或收监执行原判刑罚;死刑缓期执行的后果为:在缓刑期限届满时,根据犯罪人的表现,或予以减刑,或执行死刑,在缓刑执行期间也可因犯罪人违反法定条件而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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