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委员会的性质 论村委会的组织机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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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的性质 论村委会的组织机构性质

发布时间:2020-08-04 11:34:00

相信广大读者对村委会这个组织机构一定会不感到陌生。但是,读者朋友们是否曾思考过“村委会究竟是一个什么性质的机构”这个问题呢?

在笔者接触过的村委会工作人员中,就上述问题给出的回答可以划分为三种:

第一种回答:村委会是管理村民和村集体资产的自治组织。理由是《宪法》第110条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都已经明确规定了村委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第二种回答:村委会属于行政单位或者类行政单位组织。理由是村委会不仅有权管理村民、村内事务及集体资产,还可以出具很多证明,其运作模式更具行政性。

第三种回答:认可村委会具有较大的权力,但对村委会的性质不好定性。

笔者认为,对于村委会的机构定性应当以法律的明文规定为准,即为《宪法》第110条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规定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具体分析如下:

首先,从村委会的权力来源上看,村委会所行使的村内事务管理权力来源于本村村民的民主授权,而非行政机关的授权或行政法律法规的特别授权。只有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或者行政机关的明确委托时,村委会的“管理”权才属于公共行政意义上的管理。

其次,村委会的主任、副主任等村委会的主要负责人是经村民或村民代表民主选举产生的,并非由行政机关直接任命,即村委会不存在官派领导的情况。

第三,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5条的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委会的工作是指导、支持和帮助,而非领导。也就是说,政府与村委会的关系并非是行政机关之间的上下级关系。从理论上讲,村委会也没有所谓的上级主管单位。

基于以上三点理由,笔者认为,村委会在性质上是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而非行政机构。因此,若村民或第三人与村委会发生纠纷的,应当通过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或是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

最后,笔者在这里也想告诫在村委会任职的读者朋友们: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切勿有官本位的思想。

杨泽鹏

杨泽鹏,毕业于华南农业大学法学系,获法学和哲学双学士学位。曾任广州市荔湾区多宝法律服务所法务主管长达四年。任职期间主要负责法律咨询、诉讼代理和法律培训工作,并具备丰富的村居法律服务经验和公证业务经验。后于2018年10月加入广东国融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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