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11-09 03:01:49
10月1日至4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按不低于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报酬。
10月5日至8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先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不低于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报酬。
在10月1日至8日期间,用人单位未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原有工资计发方式处理。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全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发出提醒,国庆、中秋期间要依法依规用工,合法及时维权。
劳动者也可以
直接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
或到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提起仲裁申请
为大家奉上
劳动保障监察部门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部门
地址及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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