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一案 微博疯转的两版天一案的庭审记录差距也太大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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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一案 微博疯转的两版天一案的庭审记录差距也太大了吧?!?!

发布时间:2020-08-09 02:32:46

我只能说这两版差距也太大了吧?!

连“卖出去的本数”这种完全可以实锤锤死的事情都出现了争议

前面的妹子说6300本是可以实锤的,诡辩4千本仅仅是因为分了多个淘宝店卖出去

底下36000转发的博主就说“能确实证明的只有4千册,根本够不上标准,而且7千册是屈打成招”

连这种实锤的事情都不能确定,是要逼着我们都去看2小时庭审记录吗?

这样的微博转述还有什么可信度?在这样的陈词基础上进行的批判与议论又有什么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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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庭审的记录看完了……微博果然有些事情节奏带的飞起

这个是庭审的录像,大家自己看自己判断吧!O网页链接

1.数量一共是6718册,公诉人直接出的实锤,辩护方则是只拿卷宗中的第一条只拿一家销量来诡辩说只有4800多册,但是其实是分开几家卖的,加起来就卖出去了6300多本(两家淘宝店一家4994,天文台1326)还有400本不到是没卖的……(ty身边直接扣留的398册)公诉人表示直接在淘宝交易记录搜了后统计的,所以是实锤,而不是有些说的不到5000册,都是检方随意推测

2.我可以理解为了轻判甩锅拉别的出来,比如辩护律师和当事人都有提到国内几大同人展会以及同人本的贩售氛围,甚至具体说了两本同人本的名字,表示和他们的书性质一样,不过公诉人说了完全不是一回事。

3.法官只是不知道什么是同人,所以问了一句是不是同性相关(因为查的书是同性题材),并不是针对耽美。

4.相比其他几个被告,ty的自述一直在说法律落后……我觉得这是不助于他申请减刑的。

5.书籍鉴定程序存在瑕疵(鉴定机构资质问题和没有签名)但是只要重新按程序再走一次,根据他的内容,我觉得结果差别不会有本质改变

6.ty是有揭发别人的情节,不存在她亲友说的没有咬别人,律师有强调她有立功情节,公诉人表示这是塔的法律义务。(主要是她亲友强调她一个人都没交代,连排版妹子都没供出来,我有存图)印厂老板的确是她供出来的,被告四人只有天一有举报立功要求减刑的诉求,所以排版大概率也是她供的了,除非是警察顺藤摸瓜抓到。另一位是自首,所以判的很轻。然后印厂的老板提了国内几个大型展会和同人本,排版妹子也提到了同人圈贩售什么的。

7.打回重审是公诉人的要求,因为对书籍鉴定有瑕疵。大概早上百度了下。不是很确定如果重审检方再递送新证据会不会加重情节,这个需要学法的来科普了。

8.另外看完觉得公诉人思路其实非常清晰……


9.然后鉴定的书籍是公安自己购买,然后送到北京鉴定的。

10.另外庭审中还有提到他们微信淘宝交流的记录中的再刷什么都,再加上数量都是来自淘宝记录,数量的锤的确很硬了,可能连6000多卖给谁都能查出来吧

11.庭审中有提到ty的书籍属于yhsq,但是没有提及未成年内容和贩售给未成年人这点

12.其中一位被告(天文台贩售)和他的律师完全是放弃治疗的状态。因为一审好像没有考虑到她有自首情节,这次就是只希望法官考虑下这个轻判,她也是一审被判的最轻的。律师基本就没辩论

13.ty真的知道她自己卖这些有可能面临牢狱之灾,看她微博就能看到的,她自己说的。所以我也不知道为什么总有人觉得她不知道,不过庭审宣判只根据法庭上的证据来,目前微博内容并不影响就是了。

14.排版妹子应该还负责了校对……(从一审和新闻来看的)

15.印厂老板的一个上诉理由提到,当时天文台被抓了以后,有人发了一个微博,是ty发给他的,然后几千转发,转发里都说,这不是非法出版物(难道是shxs出事那次?)应该是表示不知道这个犯法

16.另外ty和印厂老板的证词似乎在互相印证对方否认的内容

17.看完的一个感觉,ty的律师是从数量(虽然被公诉人实锤捶死),金额和立功表现上来争取减刑,但是ty都自述完全是微博法律有错的这个思路……(反正她的自述满微博都在转。可以自行搜索看)

18.ty的上诉理由是法律落后判重了,排版的理由是同人都这样会印出来一些交流什么的,还有展会啥的,所以觉得ty的书没有问题,望天,真的你们自己去看吧。不过两个人的理由都是判重了。(因为我不会总结了,这些都在比较前面)大概这样  记起来再补充

via微博@老犯贰小姐夜子 

第一版庭审记录来自@沉佥

目前已经转了微博3万多次了

天一的二审庭审录像看完了,一共两小时出头,私自总结一下我对这个二审庭审录像的个人理解,主要异议集中在以下四点:

1、没有确实的证据能够证明涉案“非法出版物”的册数有七千册,能够切实证实的只有四千余册,并没有达到犯罪情节严重的红线。

2、一审认定的十五万元获利是没有刨除成本的销售金额,实际获利一定低于十五万元,同样没有达到犯罪情节严重的红线。

3、关于鉴定《攻占》属于淫秽色情的鉴定书,其鉴定责任人根本不具备鉴定淫秽色情小说的资质。


4、控方并不能举出切实完整的证据链来证明被告几人所被控告的罪名,且取证过程中存在跟踪偷拍等可能违法的行为,涉嫌违反程序正义。天一的代理律师逻辑思路非常清晰,说话不卑不亢,重点抓得很准。公诉人就真的除了态度非常强硬还是态度非常强硬了。

对于辩方提出“并没有切实证据能够支持一审认定的七千册这个数量,实际能够证实的册数只有四千余册”、“淫秽色情鉴定的鉴定责任人根本不具备鉴定资质”等异议,公诉人并没有给出明确的有证据反驳,只是在反复强调七千册是当事人曾经认可过的数量、鉴定书是警方接到上级(全国扫黄打非办)线索从工作室的淘宝店购买样本后送去鉴定的之类。

那当事人(天一)为什么曾经认可过七千册这个数额?天一在最后陈词里也说了,因为当时所有人都在哄她“没多大事,你全部承认就可以了,你承认就能轻判”。这里的“所有人”都是谁,这样的被告“认可”属于什么性质,我无权做结论,我愿意相信我国司法能够给出公正的结论。

至于围观群众,就自由心证吧。看完这两个小时的庭审录像,我个人感觉整个庭审过程中审判长并没有表现出任何倾向,既没有偏向控方,也没有偏向辩方,至少从当庭的态度表现上还是公正中立的。在我国现有法律框架之下能够在法庭上提出抗辩的点,辩方律师也基本都提到了。而公诉人虽然态度强硬但其实并没能给出有力(重点是有实证的)反驳。

所以我个人目前还是倾向于持积极关注态度。希望最终的二审判决能够真正体现我国法治的公平正义,不要让期待法治进步的中国公民对我国法治的公信力失去信念。

以上纯属个人观感,不排除理解错误导致的误读和记忆误差,大家辩证看待独立思考不要盲目相信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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