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制俘获理论 政府管制俘虏理论名词解释,政府管制俘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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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制俘获理论 政府管制俘虏理论名词解释,政府管制俘虏

发布时间:2020-12-07 17:50:35

政府管制俘虏理论名词解释,政府管制俘虏规制俘获理论最早由乔治·斯蒂格勒在其发表的《经济规制理论》中首次用经济学分析政府规制时提出,1976年另一位芝加哥经济学家佩尔兹曼进一步发展了该理论。

政府管制俘虏理论芝加哥学派认为政府管制者是现实的、有着自己私利的集团,现实的政府总是难以避免寻租和腐败,而企业作为一种利益集团对政府规制有着特殊的影响力,最终,政府规制将被被规制的产业所俘获。政府规制俘获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立法俘获。企业通过向政府官员提供非法的个人所得来使政府制定有利于自身的法律、政策和规章;二是行政执法俘获,企业向行政人员进行一些小额贿赂使政府规制在实施现有的法律和政策时变通执行;三是权势集团俘获。一些特别有权势的企业集团凭借自身与政府规制机构和官员的特殊关系和市场垄断地位的影响力,政府管制俘虏理论迫使政府规制机构在制定执行相关的政策、法律和法规时不得不考虑这些集团的利益。据此,政府规制俘获理论认为,政府规制是为满足产业对规制的需要而产生的,规制机构最终也会被产业所控制。所以,与其说政府规制是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不如说是特殊的利益集团寻租的结果。

施蒂格勒通过实证研究得出结论:受规制的产业并不比无规制的产业具有更高的效率和较低的价格。政府管制俘虏理论政府规制是特定利益集团的一种收益来源,通过政府权力在社会各利益集团之间再分配财富,该利益集团就增加了收益。这样的政府规制只能导致市场效率的扭曲,而不具备任何增进效率的含义。因此,就应该全面实行放松政府管制,让具有不同市场力量的消费者和企业实行外部交易可能更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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