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敬龙案 法制日报刊文评贾敬龙案:舆论对司法也应保持必要的谦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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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敬龙案 法制日报刊文评贾敬龙案:舆论对司法也应保持必要的谦抑

发布时间:2022-01-06 13:31:07

贾景龙数据图

据新华社报道,11月15日上午,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依法将故意杀人犯贾敬龙执行死刑。行刑之前,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安排贾敬龙与其亲属进行了会见。至此,一起搅动舆论多日,引发诸多舆论争议的死刑案件终于画上了句号。

一直以来,我们都强调司法的谦抑性,但今天,面对贾景龙案引发的巨大舆论风暴,需要提醒的是,舆论也要保持司法必要的谦抑性。

这种谦抑首先表现在舆论应该把对案件事实部分的查明和认定留给司法。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司法的基本原则。事实有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所谓的法律事实是合法证据能够认定和证明的事实。在法律人眼中,法律事实不一定完全等同于客观事实,但是可以无限接近于客观事实。

查明事实,或者查明法律事实,是法律赋予司法机关的职责。为确保司法机关全面有效履行这一职责,法律设计了重大案件庭前会议制度、庭审质证证据、法庭辩论等一系列严格的诉讼程序。,同时,它也赋予了法官排除非法证据的权力。因为有了公开、公正、科学的法律程序保障,司法机关更有可能查明事实,还原真相。任何尊重和相信法律的人都不能否认这一点。

与之相比,舆论依据信源的可靠性就差多了。无论是被告人的辩护人、被告人家属,还是受害人家属,其面对媒体表述时都会因各自立场不同带有明显的偏向性,即使是与案件无关的旁观者也会出于种种考虑而变换说辞,对此媒体很难分辨。所以,舆论在评判一个案件时如果揪住一些所谓的“事实”不放,并以此得出结论,就很容易掉到坑里。

我们可以看到,围绕贾景龙一案的一些赞成免死的舆论,大多集中在贾景龙是否情节较轻,是否自首。但这些是案件的关键事实部分。不经过审判,不经历依法举证、质证的程序,就轻易对这些问题下结论,是非常草率的。遗憾的是,在此案的舆论争议中,不仅仅是一些媒体人,就连一些受过法律训练的法律专家也陷入了“事实陷阱”。

对此,我们不想给人扣上舆论审判的大帽子,但是不得不说的是,一些专家和部分媒体人确实抢了法官的活儿,犯了常识性的错误。

11月15日,也就是贾景龙被执行死刑的当天,最高人民法院刑事三庭负责人回答记者提问,向公众讲解死刑复核法律,回答了公众关心的案件中的诸多事实问题。可见,只有经历过审判、审查过所有证据的法官,才能回答案件的事实部分,并有权回答。

舆论对司法的谦抑还表现在舆论不能在偏见的左右下评判司法案件的是与非。贾敬龙案引发公众争议,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案件涉及了当下十分敏感的话题,那就是拆迁。很多人认定贾敬龙杀人情有可原,是因为他们天然地相信贾敬龙在强拆中一定是受到了不公正的待遇。即使到贾敬龙被执行死刑之后,还有人在反复评说强拆之恶。

在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法律是衡量一切善恶的标准。不是所有的拆迁都是恶的,也不是所有的强拆都是违法的。我国对拆迁和强拆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只要被拆迁人得到合理补偿并经过法律程序,就不能以恶行论处。

最高法刑庭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对这个问题也进行了解释,他指出,旧村改造工程是经村民代表大会决定,并经市政府批准,统一规划、统一实施。贾敬龙家也得到了合理的补偿,组织拆除贾家旧房,并非村委会主任个人独断所为。

拆迁是中国复杂社会现实中最困难、最棘手的问题之一。一方面,期望通过拆迁一夜暴富是大多数普通人的共同想法,这是人性的弱点,难辞其咎;另一方面,面对拆迁问题,一些基层干部简单粗暴的做法也让这个问题更加无法解决。但在贾景龙案中,最高法院法官也指出村委会主任何建华做错了,但这不是贾景龙藐视法律肆意杀人的理由,也不能成为贾景龙杀人的从轻处罚。由此可见,何建华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并不构成因被害人存在严重过错而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理由。

这些年来,司法与传媒的关系时时纠结,经过了多少案件的考验,仍旧相互试探着底线,按理说彼此都清楚边界在哪里,只是司法在日渐成熟,而媒体总是拒绝改变,一次次顽固地重复错误,这好似抗争而且越发任性。也许舆论在司法面前保持一点谦抑,是让彼此间关系不再纠结下去的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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