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辩护词 一份不起诉的交通肇事罪案件法律意见书

当前位置:首页 > 国内

交通肇事罪辩护词 一份不起诉的交通肇事罪案件法律意见书

发布时间:2020-08-04 17:32:43

李某某因违章驾驶货车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涉嫌交通肇事罪,通过姜楠楠律师的有效辩护,李某某最终被做不起诉决定,这也是金鑫刑辩律师团队在2018年办理的第一起不起诉案件。以下是本案的法律意见书:

关于对李某某适用不起诉决定的

法律意见书

致: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河南瀛豫律师事务所接受李某某及其家属的委托,指派姜楠楠律师担任贵院正在审查起诉的涉嫌交通肇事案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的辩护人。结合会见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的相关情况以及查阅本案全部卷宗材料,就李某某是否应予起诉,提出如下法律意见,仅供贵院参考:

辩护人建议贵院对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作出不起诉决定,理由如下:

一、李某某及其家属已与受害者近亲属达成赔偿,并取得谅解

犯罪嫌疑人李某某虽涉嫌交通肇事罪,但系过失犯罪,且李某某及其家属已与受害者近亲属达成赔偿,赔偿受害者家属共计72万元,并取得受害者近亲属的谅解,已平息了因该事件造成的社会矛盾。

二、受害人对本案结果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

根据本案卷宗材料中六盘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显示,“2017年9月13日22时23分左右,李某某驾驶车辆与受害人驾驶车辆在沪昆高速公路2088 km+700m处同向行驶,李某某均速行驶,但受害人驾驶车辆车速低于60 km/h,且存在超载行为,李某某未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造成此次事故,该事故李某某承担主要责任,受害人承担次要责任。”因此,受害人对本案结果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

三、李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

根据卷宗材料显示,李某某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属于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鉴于本案中李某某的犯罪较轻,建议贵院可以免除处罚。

四、李某某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应予从宽处理

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前后完全一致,均如实陈述了交通事故发生的全过程,对自己构成交通肇事罪有深刻的认识,认罪态度很积极。在交通事故发生以后,李某某家属积极筹钱赔偿,在案发后主动给受害人家属垫付1万元丧葬费。后李某某又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共计72万元。李某某上有老龄母亲需赡养,下有幼子需抚养,家庭条件差,经济能力不好,但犯罪嫌疑人明确表示愿意赔偿的态度,无论从主观上还是行为方面,李某某均有悔罪的表现,没有推卸和逃避,主动承担了其应该承担的责任。

综上,结合本案的基本事实和李某某到案后的全部表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3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406条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2条、第14条,辩护人认为:对于犯罪后,加害人能够积极采取补救措施、认罪悔过、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视为加害人的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的降低,没有采取羁押措施的必要,甚至于失去了追究其刑事责任的特殊预防意义,对其决定不起诉就很有必要。因此,建议检察机关在对本案审查起诉期间,本着维护法律尊严和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原则,对本案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做出不予起诉决定。

李某某辩护人:姜楠楠

2018年1月5日

欢迎分享转载 →交通肇事罪辩护词 一份不起诉的交通肇事罪案件法律意见书

Copyright © 2002-2020 鲁旭娱乐网 版权所有 备案号:粤ICP备14025430号-1

收藏本站 - 网站地图 - 关于我们 - 网站公告 - 广告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