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224条 常见法律文书的执行管辖规则汇总-民事诉讼法第224条执行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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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224条 常见法律文书的执行管辖规则汇总-民事诉讼法第224条执行管辖

发布时间:2020-12-25 08:59:05

作者乔茜北京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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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普通法律文书的种类、生效时间和法院的执行管辖权

关于民事调解的执行管辖,《民事诉讼法》并未直接明确规定,仅参照本部分的规定。实践中,民事调解的执行管辖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还是第二款存在争议。大多参照第一款民事判决的执行管辖规定,由一审法院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同级法院管辖。

关于经公证的债权文书的执行管辖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对此类文书的执行管辖问题作出了批复,即湖北安陆市政府反映的河南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错误裁定”、“错误执行”案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复反映了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安陆市政府的过程中受到了暴力抵抗。《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和《关于执行的规定》第十条对管辖有明确规定。

第二,其他行政管辖权

国内仲裁案件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由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裁定执行;证据保全申请由证据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裁定执行;

涉外仲裁案件的当事人向仲裁机构申请财产保全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法院裁定并执行;证据保全申请由证据所在地中级法院裁定执行;

专利管理机关的处罚决定由被执行人有权受理专利纠纷案件的中级法院执行;

各部、省政府和海关处理处罚的决定,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法院执行。

三.财产所在地的识别

拟执行的财产为股权或股份的,以股权发行公司的住所为财产所在地;

被执行的财产是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财产所在地;

被执行的财产是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权利人住所地为财产所在地;

被执行财产为到期债权的,被执行人的住所为被执行财产所在地;

关于拟执行财产为股权的财产所在地的确定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法院能否以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地为财产所在地取得管辖权的批复》(直监字第16号)明确答复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批复,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存管和结算服务的机构,但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只存放股权凭证,不能将股权凭证所在地作为股权所在地。由于股权与其发行公司密切相关,股权发行公司的住所应确定为该财产的所在地。

四.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财产执行地的人民法院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六十二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实现担保物权的裁定、确认调解书、支付令的裁定,由作出裁定、支付令的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执行。

判决认定财产无主的,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无主财产返还国家集体。

《仲裁法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中级法院管辖。

《关于执行刑事判决中与财产有关部分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刑事判决中与财产有关的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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