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保姆放火原因 杭州“保姆纵火案”二审维持原判 五大认定揭示莫焕晶为何死罪难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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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保姆放火原因 杭州“保姆纵火案”二审维持原判 五大认定揭示莫焕晶为何死罪难逃

发布时间:2020-11-26 23:41:09

  “保姆纵火案”事发2017年6月22日。当天凌晨5时许,杭州蓝色钱江小区住宅内起火,女主人和3个年幼的孩子丧生。杭州警方调查认定是人为纵火,保姆莫焕晶因涉嫌放火罪被刑拘。当年8月21日,杭州市检察院以放火罪、盗窃罪,对莫焕晶提起公诉。

  2018年6月4日15时,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第二法庭公开宣判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的被告人莫焕晶放火、盗窃(上诉)一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莫焕晶的死刑判决,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法院认定,莫焕晶具有放火的坚定意志,没有中止放火的意图与行为,更未有效防止火灾的发生,对放火造成的严重后果并非没有预见,而是明知会造成严重后果仍听之任之。在起火后有一定的施救行为,但没有有效避免严重后果的发生。在接受警方讯问时,莫焕晶没有主动承认放火事实,并无投案的主观意愿。

  认定

  究竟有没有放火的主观故意?有!

  浙江省高院认定,莫焕晶在案发当晚赌博输光钱款后,自身经济状况已陷入无法自救的困境,结合其通过放火再救火以博得感激再次借款的供述,足以证明莫焕晶有故意放火的犯罪意图。

  手机电子物证检验报告证明,莫焕晶使用的手机在案发前一日中午、午后及案发当日凌晨2时11分至4时18分,多次搜索有关打火机燃烧、爆炸,家中窗帘或电线起火以及火灾原因、火灾图片、火燃烧速度、火灾刑事责任等关键词信息。前述手机搜索记录,足以证明莫焕晶有放火预谋。

  莫焕晶故意用打火机点火,引燃书本及客厅窗帘、沙发等易燃物,最终引发严重火灾,其点火行为明显属于故意的放火行为。根据消防部门认定,现场起火点位于客厅南部中间偏西位置,在案证据可认定该处沙发、窗帘系最早起火的屋内物品,而按莫焕晶关于先用打火机点书本,以为未被点着再寻找报纸点火过程中发现窗帘起火的辩解,反映出其具有放火的坚定意志,也没有中止放火的意图与行为,更没有有效防止火灾的发生,不符合刑法关于犯罪中止的规定。

  故辩护人提出莫焕晶只实施点火行为、没有放火故意,引燃窗帘系意外起火、应定失火罪,放火存在中止行为的意见,显然与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不能成立,不予采信。

  认定

  主观上对后果是否放任?是!

  浙江省高院认定,莫焕晶在4时55分许故意放火,朱小贞在5时04分35秒许报警,而莫焕晶在5时10分51秒许才报警,比朱小贞报警时间迟了6分钟,莫焕晶故意用打火机点书后,唯恐没有起火,又去寻找其他引火物,蓄意形成火灾的意图明显。

  故意放火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系常识,其对本案造成的严重后果并非没有预见,而是明知会造成严重后果仍听之任之,故莫焕晶对本案造成的严重后果主观上并非过失,而是持放任态度,莫焕晶及其辩护人提出莫焕晶主观上对本案严重后果系过失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信。

  认定

  事发后有没有施救行为? 有限!

  莫焕晶在被害人朱小贞要求下拨打过119报警、拿过榔头、向到场保安求救、由保安带至一楼后,在业主电梯口欲和消防员一起上楼,并提供房卡给消防员用于通行、联系被害人亲属告知家中起火情况以及向部分被害人亲属、邻居告知屋内有人员被困情况,可认定莫焕晶在起火后有一定的施救行为,但没有有效避免严重后果的发生。

  莫焕晶关于拿过屋内水桶欲救火、搬开保姆房门外杂物、按过保姆房外火警报警器、用榔头击打女孩卧室卫生间玻璃等辩解,与在案证据证明的情况不符。辩护人提出的莫焕晶于5时08分按下手动报警器的意见,亦与消控记录反映事实不符。

  认定

  莫焕晶报警是否算自首行为?不算!

  莫焕晶虽然在火灾发生后按朱小贞的要求拨打119报警,但其只是向公安机关反映现场发生火灾的事实,并非主动承认放火犯罪事实。且在莫焕晶报警前,朱小贞本人及相关群众已多次报警,故原判认定莫焕晶报警并无实际价值适当。

  虽然莫焕晶逃至室外到起火建筑楼下没有离开,但在案证人证言反映,莫焕晶在他人询问起火情况时,并未告知系自己放火,在被公安民警带至派出所接受询问时,亦未交代放火行为,故其虽于案发后在现场楼下等候,但并无投案的主观意愿,不属于在现场等候投案。

  莫焕晶系在民警对其讯问时,连续提示其案发前异常行踪和行为并进行思想教育的情况下,才交代实施放火行为的主要犯罪事实。

  因此,辩护人提出莫焕晶在公安机关尚未掌握放火犯罪主要事实前主动交代构成自首、公安机关查看莫焕晶手机违法的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信。但鉴于莫焕晶在讯问中交代本人放火犯罪事实,可认定其对所犯放火罪具有坦白情节。

  认定

  物业问题能否减轻刑责?不能!

  消防调查报告、物业消控记录、案发小区部分消防设施维保状态照片及物业工作人员、消防员的证言等证据证明,案发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存在物业消防安全管理落实不到位、应急处置能力不足及消防供水设施运行不正常等问题。据前述关于本案4名被害人起火后不久即因吸入浓烟陷入昏迷导致一氧化碳中毒死亡情况的分析,本案水压不足等物业管理存在的问题与4名被害人死亡之间不存在实质上的关联。

  物业管理存在的问题导致水压不足,水枪不能有效出水,客观上延长灭火时间,对火灾所造成财产损失的扩大有一定的关联。但物业管理的不足,是莫焕晶放火前已存在的状态,而非莫焕晶实施放火行为后的外力介入因素,与本案危害后果间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多因一果,不能成为减轻莫焕晶放火罪责的法定理由,故莫焕晶及其辩护人就此提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信。

  综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莫焕晶故意在高层住宅内放火,造成四人死亡及重大财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

  莫焕晶选择于凌晨时分在高层住宅内放火,造成四人死亡和巨额财产损失,对所犯放火罪行虽有酌定从轻情节,但犯罪动机卑劣、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造成的犯罪后果极其严重,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社会危害性极大,尚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莫焕晶及其辩护人要求从轻处罚的理由不足,不予采纳。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意见成立,予以采纳。原判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作出前述裁定。 (综合新华社、《新京报》等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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