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网络诈骗罪的立案标准与量刑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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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网络诈骗罪的立案标准与量刑标准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0-12-20 00:20:21

网络诈骗只是诈骗的一种形式,主要涉及通过网络实施诈骗,以获取他人财物。由于网络欺诈的影响大、范围广,我国对网络欺诈的处罚规定相当严格。2019年网络诈骗的立案标准和量刑标准是什么?北京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蔡京峰分析。

2019年网络诈骗犯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一)个人被骗2000元以上的,报警立案。

(2)个人被骗2000元以下,警方不予立案。根据盗窃处理情况,做好相应的举报记录。

但建议向派出所报案,并提供有效证据。当受害人数和涉案金额达到一定数额时,警方也会立案调查。

所以2000元以上的网络诈骗可以立案。

蔡京峰律师补充道:

2019年网络诈骗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1)、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第一种法定刑,量刑起点和基准刑为单一刑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7000元“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拘役三个月至有期徒刑六个月的范围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每增加诈骗数额20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的刑期来确定基准刑。

(二)第二条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起点和基准刑

骗取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7万元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的范围内确定量刑起点。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六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量刑起点在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范围内确定:

(一)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发布虚假信息。,骗取不特定多数;

(二)骗取救灾、抢险、防洪、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资金和物资的;

(三)以募捐救灾名义进行诈骗的;

(四)骗取残疾人、老年人或者残疾人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是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

(七)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诈骗数额和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违约金数额,确定基准违约金:

(1)诈骗金额每增加5000元,可增加一个月监禁;

(二)具有上述“其他严重情节”,每增加一种情况,可以增加刑期六个月至两年。

(三)第三条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范围内法定刑的起点和基准刑

诈骗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50万元的起点,在10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范围内,可以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四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除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以外,量刑起点可以在有期徒刑10年至12年的范围内确定:

(一)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发布虚假信息。,骗取不特定多数;

(二)骗取救灾、抢险、防洪、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资金和物资的;

(三)以募捐救灾名义进行诈骗的;

(四)骗取残疾人、老年人或者残疾人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是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

(七)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诈骗数额和其他犯罪事实增加处罚数额,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违约金数额,确定基准违约金:

(1)诈骗金额每增加4万元,可增加一个月监禁;

(二)具有上述“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每增加一种情况,可以增加刑期六个月至两年。

(4)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相应增加违约金,调整基准违约金,但增加的违约金总额不得超过基准违约金:

(一)公私财物诈骗数额在七千元以上不满六万元或者七万元以上不满四十五万元,不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或者财物诈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相应的法定处罚幅度内,基准刑可以提高百分之三十以下:

1、通过发短信、打电话或使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方式。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欺诈;

2.骗取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资金和物资的;

3.以救灾募捐为名实施诈骗的;

4.骗取残疾人、老年人或者残疾人财物的;

5.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6、有其他严重情节或特别严重情节的。

以上六种情况,每种情况的基准违约金均可提高10%以下。

(二)多次欺诈可以增加30%以下的基准刑;

(三)对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和弄虚作假的,可以增加20%以下的基准刑。

(五)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相应减少处罚金额,调整基准处罚:

(一)因医疗、学习等生活紧急需要弄虚作假的,可降低基准刑20%以下;

(二)骗取近亲属财物,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降低基准刑50%以下。除非不作为犯罪处理。

第六条企图诈骗、以巨额财产作为诈骗对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

利用发送短信、打电话、上网等电信技术骗取未特定多数的,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因欺诈(未遂)被定罪和处罚:

(一)发送虚假信息5000条以上的;

(二)诈骗电话500次以上的;

(三)欺诈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数量达到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所列标准十倍以上,或者欺诈手段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欺诈罪(未遂)定罪处罚。

诈骗罪既遂又未遂,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按照从重处罚的规定处罚;达到相同量刑幅度的,将以诈骗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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