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主要负责人 这些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将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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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主要负责人 这些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将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发布时间:2020-12-20 15:59:30

“失职责任”不仅在事故发生后,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不履行《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会受到怎样的处罚?但在实际的安全生产管理中,对未履行相应管理规定的处罚是不同的。「失职责任」呢?实现了?

案例1:

刘总经理是某建筑公司的领导班子成员,全面负责公司的工作。存在未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认真履行第一施工公司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监督检查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对公司工程项目现场进行检查、未及时消除项目经理长期缺位、专职安全员不足等问题......;

公司副总经理徐某某负责公司生产、安全、劳动单位的管理工作。存在对公司工程项目存在的安全隐患监管和整改不力、项目部安全人员部署不足、安全技术交底不到位等问题...未能有效监督项目部的整改和实施;

公司总经理助理、分公司经理杨某某负责分公司的全面工作。存在未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认真履行分公司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对分公司工程项目部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未及时撤换工程项目部项目经理履行职责、专职安全员不足、安全技术交底不到位等问题......;

公司某工程项目实际负责人兼业务经理杨某某存在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消除安全人员短缺、未采取现场安全措施等问题。

从总经理到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分公司经理、公司项目实际负责人,主要存在未履行《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及时淘汰工程项目部项目经理履行职责、专职安全人员不足、缺乏安全技术交底等问题。对比这些问题,我们很容易发现,很多企业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这些问题,但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

目前这样的情况很多,不出意外这些问题好像也没什么。但一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这些问题将作为“按单追究失职责任”的依据,追究法律责任。

举个例子,在这种情况下,公司不幸发生了一起坍塌事故,造成10人死亡,4人受伤。最终,16名“失职”人员被判处3年至6年有期徒刑,其中包括上述公司领导的法定代表人和本案中提到的实际项目负责人。这是2014年12月29日北京市海淀区清华高中在建体育馆坍塌事故。

案例2:

施工现场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十九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建设部令第166号)第十二条第三项,未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经安全技术交底安排拆除人员进行起重作业的。此外,编制的《塔式起重机附着与提升专项施工方案》不符合塔式起重机产品规范的设备性能要求。

同样,有上述问题的工地也不少。如果不发生事故,很少有人重视相关安全生产责任的履行,也很少有人追究这些不履行的现象或行为。但是,一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他们可能被追究责任。

不幸的是,该案施工现场发生一起塔吊倒塌事故,造成7人死亡,2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847.73万元。7名涉嫌犯罪的人(5名企业人员和2名公职人员)被逮捕。其中,某起重机械设备产权、租赁、安装单位分公司总经理张某某、现场安全员周、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詹某某、项目安全生产项目副经理孙某某涉嫌重大责任。

据悉,本项目某起重机械设备产权、租赁、安装单位为全国著名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租赁、安装优秀企业,但其法定代表人、党支部书记、董事长、总经理石某某因失职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被开除党籍,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本案事故发生在2017年7月22日18时30分左右,广东省海珠区振兴街16号CCCC南方总部基地B区工程发生塔吊倒塌。

从以上案例中不难看出,目前存在这样一种现象,即如果不发生事故,这些不履行职责的行为是无法追究的,一旦发生事故,就有可能追究其责任,这似乎取决于事故等级的大小。有时普通事故可能不追究责任,只是事故达到一定程度或影响较大时,即失职责任追究原则没有很好落实。

但在法治的今天,在未来,“失职问责”不仅会在事故发生后受到处罚,还会在日常安全生产管理中因未依法履行职责而受到处罚。如《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这里所说的不是追究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未履行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法律责任,而是追究其在日常安全生产管理中的责任。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第二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予以辞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还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自处罚或者处分执行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者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所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要注意。以后“按单失职责任”也不会只在事故发生后。

声明:本文来源于李刚强先生授权。请勿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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