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限购 河北定兴县限购:外地人限购1套 首付不低于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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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限购 河北定兴县限购:外地人限购1套 首付不低于40%

发布时间:2020-12-27 18:19:41

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国家、省、市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维护正常的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会议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研究,提出以下调控意见: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应遵守法律

在我县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的企业应增强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通过合法经营实现合法利益,通过规范行为树立行业形象,积极主动自觉维护我县房地产市场秩序。坚决打击非法房地产开发企业。

二是调整居民购房,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一)暂停向县内3户以上住房的家庭出售县内新建商品房和二手房;暂停向拥有一套或多套县城住房的非居民家庭出售县城新建商品房和二手房。

(2)调整差别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1)居民购买县城首套普通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比例不低于30%;一套住房的居民家庭在县城再次购买普通住房的,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最低首付比例不得低于60%。(2)暂停向已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两次以上的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3)异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暂停。

(3)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责成河北省市场利率定价自律委员会就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的以下要求达成一致意见: (一)如果县内无住房户籍户首次在县内。购买普通住房,申请商业个人住房贷款的,首付比例不得低于30%;在县城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县城普通住房,申请商业个人住房贷款的,首付比例不得低于50%。(2)在县城无住房和商品住房贷款记录或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的非县城家庭,在县城购买普通住房,申请商品个人住房贷款的,首付比例不得低于40%;在县城无住房但有商品房贷款记录或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的非居民家庭,首次在县城购买普通住房并申请商业个人住房贷款的,首付比例不得低于60%。(3)暂停办理购买本县第三套住房的本县家庭个人商业住房贷款。

购买商品房和二手房时,购买者应当出具家庭成员的住房信息和贷款记录查询结果。已登记确认的房屋证书由定兴县房地产统一登记中心出具;商品房合同备案由住建局房管办出具;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的查询结果由定兴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商业个人住房贷款记录由中国人民银行定兴支行发放。不符合本意见规定的,不予办理商品房合同备案和交易手续。

第三,严格商品房价格管理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预售备案前,所有房屋必须向县物价局办理一次性价格(一房一价)备案。备案价格应当科学合理,不得明显高于周边同品质同类型商品房的价格。经县物价局审核备案后,60日内不受理提高备案价格的申请。

(2)房地产开发企业凭价格备案证明向县住建局申请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取得预售许可证或者办理现售备案后,应当在10日内一次性披露全部售房情况和每套房屋的价格。在销售过程中,应当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显著位置放置价签、价目表和价格手册。如果条件允许,可以通过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方式明确标注价格。

(3)房地产开发企业实际销售价格高于备案价格的,由县住建局停止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4)本意见实施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及时到住建局房屋管理处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对于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发但尚未出售的房屋,住建局房管办将暂停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签约和备案。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网上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并备案前30日内向县物价局申请价格备案,并将备案证明报县住建局房管办。

(五)政策执行期间购买新建商品房、二手房、申请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所涉及的时间以房屋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第四,各有关部门加大了控制力度

(一)市场监督局负责查处企业发布虚假信息和虚假广告的行为;查处企业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在报纸、广播电台、电视台、展览等主流媒体、网络媒体和户外媒体上发布任何形式预售和广告的行为;查处未取得营业执照出售房屋的行为;查处企业通过捆绑搭售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违背购买者意愿,强迫、诱导购买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行为;查处未指定预售许可证号的房地产预售广告。

(二)执法局负责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取缔或强制拆除企业发布的围墙、围挡、传单等违法广告。

(三)物价局负责查处恶意炒作、哄抬价格、囤积居奇或变相囤积居奇、明码标价、明码标价之外加价,或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收取不特定费用的房地产项目。

(四)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非法出售房屋,“一房多卖”的,属于非法集资、合同诈骗,由公安部门依法查处。其中,非法出售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上尚未收储的房屋,由当地乡镇政府(管委会)监管,并书面移交公安部门;已收储出售但未出售的土地,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土地,由国土资源局负责监督发现并书面移交公安部门;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非法出售房屋,执法局负责监督发现并书面移交公安部门;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规划要求进行建设的,规划局负责监督发现并书面移交公安部门。

(5)房屋建设局负责查处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屋非法买卖行为;房地产预售许可证公开;严格监管商品房预售资金。

(6)住建局和市场监督局负责对未向住建局房管办备案、违规经营的中介机构进行联合查处。未备案的中介机构暂停整改;未按规定停业整顿的,公安部门应当配合查封;需要公安部门查处的案件,书面移送。

(七)银行业金融机构严格执行本意见规定的信贷政策和《保定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相关规定。

(八)住房建设、土地、规划、执法、市场监管、价格等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并实施“黑名单”制度。对列入“黑名单”者采取书面警告、约谈、公开曝光、处罚等措施,对情节严重者采取清理定兴市场等措施,并将涉嫌违法犯罪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V.开展房地产市场控制专项行动

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大检查力度,严厉查处房地产市场违法行为。与此同时,在住建局的领导下,成立了一个联合检查组,开展专项检查,严厉打击非法销售。

第六,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定兴县房地产市场管控领导小组。县委书记韩、,县委常委、副县长刘旭,都是调查组的组长。县委宣传部、县政府办公室、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住建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局、执法局、物价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金融机构主要领导为成员。实时监控全县房地产开发销售情况,及时准确掌握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针对新情况、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措施和方法。

七、加大宣传力度,加强舆论引导

县委宣传部要通过各种宣传渠道加大宣传力度,进一步加大房地产市场的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稳定住房消费预期。

8.本意见自2017年4月5日起实施

本意见根据上级政策和实际情况及时修订调整,由定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注:1。居民家庭是指包括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和成年子女在内的共同生活且不划分为家庭的家庭。

2、房屋所有权,是指已登记的所有权和已在房屋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合同。)

定兴县人民政府

2017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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