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释义: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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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0-12 01:31:08

第十八条 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释义】 本条是关于生育政策的规定。

一、本法对生育政策规定的几个原则

生育政策是本法的关键,因此,在对生育政策作出规定时,首先考虑了几个原则,一是,制定生育政策,必须立足于本国国情,既要有利于推动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开展,也要基本上能被[WwW.niuBB.net)国际社会所接受。二是,国家推行计划生育,对公民来说不是强制性义务,是倡导性义务,主要采取国家指导、群众自愿,因此必须从鼓励和提倡入手。三是,各地情况很不一样,计划生育工作不平衡,很难作出统一思想的具体规定。立法既要对地方有所规范, 同时,又要给地方留有余地,所以国家立法只规定基本的生育政策,在国家规定原则下,授权地方根据本地具体情况,作出具体规定。四是,生育政策是本法的核心内容,是一个十分敏感的问题,稍有不慎,就可能引起思想上的混乱,误以为生育政策有所改变,给计划生育工作带来不利影响。计划生育是宪法规定的必须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本法是把党和国家行之有效的生育政策法律化、制度化,因此,关于生育政策的法律表述,必须考虑的是保持现行政策的稳定性、连续性。现行生育政策既不能收紧,也不能放松。200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了《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中发[2000]8号),这是指导我国当前计划生育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关于生育政策,该文件规定:“国家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依照法律法规合理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政策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制定本法时,也有同志提出,是否要对生育政策作出调整,但经过认真论证,认为现行生育政策是经过近30年逐步形成的,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当前,继续稳定现行生育政策是十分必要的。

二、稳定现行生育政策的必要性

按照中央的要求,2010年全国人口总数要控制在14亿以内。据测算,如果普遍允许生育两个孩子,总人口将超过14亿。因此,今后十年仍要执行现行的生育政策,目前还没有放宽生育政策的条件。但是是否要收紧现行政策呢?也没有必要。现行的生育政策的基本点是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孩子,有条件、有限制地允许生育二胎,少数民族的政策更宽一些。据初步测算,目前在我国实行生育一个孩子政策的人口覆盖面低于40%;实行生育一个半孩子政策的(即第一个孩子是女孩,可以间隔几年经过批准生育第二胎)有19个省区,人口覆盖面在50%以上;实行生育两个孩子政策的(主要是边远农村地区)人口覆盖面约5%;有的少数民族还有条件地允许生育三或者四胎,人口覆盖面非常小。目前全国总的政策生育率为1.6个,现行生育政策有效地控制了人口盲目增长,近年来的总和生育率在更替水平以下,实现了2000年底总人口控制在13亿以内的目标。生育政策的制定必须考虑到群众的实际困难和承受能力,使人民群众能够接受和执行,使各级干部能够做好工作。几十年来,现行生育政策已逐步被人民群众所理解和接受,但与群众的生育意愿相比还是有一定差距的,因此,进一步收紧政策不可取。实践证明,要搞好计划生育工作,保持生育政策的稳定十分必要。

自1991年以来,中央连续十一年召开计划生育工作座谈会,并在中央文件中明确强调,现行生育政策要保持不变。综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当前的人口形势和对未来人口发展前景预测,一段时间内,继续稳定现行生育政策是必要的,目前没有收紧的必要,也没有放宽的条件,考虑到我国现行的计划生育政策符合我国现阶段的国情需要,在实践中执行是好的,因此,本法在生育政策的表述上仍维持了中央2000年第8号文件的规定,规定:“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三、我国现行生育政策的形成过程

我们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育政策的规定是随着计划生育工作的不断发展而不断完善的。70年代初我国开始全面实行计划生育,1973年,提出“晚、稀、少”,一对夫妇生育两个孩子,1979年提出提倡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孩子。1980年,中共中央发出《公开信》,号召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和广大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198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指示》(中发[1982]11号),对生育政策作出具体规定:“国家干部、城镇居民,除特殊情况经过批准者外,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农村普遍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某些群众确有实际困难要求二胎的,经过审批可以有计划地安排。不论哪一种情况都不能生三胎。对于少数民族,也要提倡计划生育。” 1984年,中共中央批转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党组《关于计划生育工作情况汇报》(中发[1984]7号),提出要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工作的具体政策,按照规定的条件,经过批准,可以生二胎,严禁生育超计划的二胎和多胎。199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加强计划生育工作严格控制人口增长的决定》(中发[1991]9号)中对我国的生育政策再次作了阐明: “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国家干部和职工、城镇居民除有特殊情况经过批准可以生第二个孩子外,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农村也要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某些群众确有实际困难,经过批准可以间隔几年后生第二个孩子。为了提高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水平和民族素质,在少数民族中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要求和做法由各自治区或者所在省决定。” 200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了《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中发[2000]8号)。从80年代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就根据中央的政策,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相继出台了有关计划生育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到目前为止,全国有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了有关计划生育的地方性法规,新疆、西藏制定了有关计划生育的政府规章,对公民的生育行为和计划生育管理活动进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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