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长江 变局?“吴长江案”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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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长江 变局?“吴长江案”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发布时间:2020-12-27 07:49:00

吴长江数据地图

重庆商报-上游金融

首席记者刘墉实习生熊志强

NVC照明公司的创始人吴长江的情况可能会改变。2016年,吴长江因挪用资金和侵占财产一审被判处14年监禁。

日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作出终审裁定,决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据记者调查,为吴长江辩护的两位律师是国内顶尖律师,分别是西南政法大学原校长龙宗智教授和广东威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周勇。

吴长江在一审中没有认罪

该案于2014年10月复审,吴长江涉嫌挪用资金被立案调查;2015年1月,经惠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吴长江被依法逮捕;2015年12月,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向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6年9月1日至9月2日,吴长江一案进行了一审。2016年12月22日,吴长江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没收财产50万元,并责令向重庆NVC照明有限公司返还370万元。吴长江助理陈艳因挪用公款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2016年9月1日在一审庭审现场,吴长江当即表示“我不认罪”,引发了一片惋惜之声。此后,吴长江对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2018年1月30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2018年8月31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原审判决“不明,证据不足”,决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两位著名的律师发挥了重要作用

根据裁决,吴长江有两名辩护律师,一名是北京卫恒律师事务所律师龙宗智,另一名是广东威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勇。

记者了解到,法学界领军人物龙宗智,1954年9月生于成都,1978年考入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原军区检察院副检察长,1998年底在四川大学工作,2002年至2006年任西南政法大学校长。现任四川大学985工程法学创新平台首席科学家、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研究所所长。龙宗智还是西南政法大学诉讼法学博士生导师、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国检察官学院兼职教授、中国法学会检察研究会副会长、刑事诉讼法研究会副会长、教育部法制教育指导委员会副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邀请的专家顾问、最高人民检察院邀请的专家顾问。专业兴趣包括刑事诉讼法、证据法、司法制度。他的著作有:《徘徊在传统与现代之间——中国刑事诉讼法修改研究》、《刑事诉讼法》、《理论反对实践》、《刑事审判制度研究》、《上帝如何审判》、《相对理性主义》等。

周勇是刑事诉讼方面的大师级人物,广东威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国家一级律师,广东省律师协会刑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广东省律师协会评选的第一批“广东省刑事法律事务专家”。

周勇于1992年7月毕业于云南大学法律系,获法学学士学位,并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攻读民商法学研究生。从事公安工作7年,专职律师19年。

本案中,吴长江被控挪用资金和侵占财产,在审查起诉和一审期间采纳了周勇律师的辩护意见。先后有一起1600万元侵占案件和一起1000万元侵占案件未被认定。

两名律师在吴长江案的重审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重审时间待定

根据法律规定,二审法院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再审的,一审法院应当自收到发回的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两个月内宣判,但最迟不得超过三个月。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吴长江一案多久会被重新审理?记者联系广东威伦律师事务所,相关人士表示以公开信息为准。

有法律界人士认为,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吴长江案的具体时间不好说,可能很快,也可能需要一段时间。至于罪轻无罪,需要重新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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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回重审是什么意思?

业内人士指出,发回重审是法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中国的民事、刑事和行政诉讼都有发回重审制度。在司法实践中,与其他两种诉讼程序相比,刑事诉讼中二审直接变更判决的案件很少。所以,对于辩护来说,可以提示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这就意味着阶段性成功。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发回重审适用于两种情况:一是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后,认为原审判决不明确或者证据不足,决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再审;二、二审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撤销原判,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再审。

对于涉及案件实质问题的第一个案件,二审法院不仅可以发回重审,还可以在查明事实后变更判决,而第二个案件由于涉及案件程序问题,只能发回重审。无论案件发回重审的情况如何,第一审法院都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虽然发回重审在诉讼过程中意义重大,但为了维护诉讼程序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发回重审不能不受限制地适用。

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的案件,如果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在一审法院重新判决后提出抗诉,二审法院不得发回重审,必须依法判决、裁定。但二审法院在再审过程中发现一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的,可以不受次数限制继续发回重审。

实践中,多数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担心二审发回重审后刑罚是否加重,往往影响其上诉权。根据规定,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起上诉的,二审法院应当发回重审,除人民检察院提出新的犯罪事实和补充起诉外,一审法院不得加重对被告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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