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信访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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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信访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须知

发布时间:2020-11-13 03:05:26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须知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部门的受理范围

对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对监察对象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

党员对党纪处分或者纪律检查机关所做的其他处理不服,提出的申诉;

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被调查人及近亲属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的申诉;

对原行政监察机关作出的政纪处分和其他处理决定不服未超出申请期限,提出的申诉;

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批评建议。

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

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

依照有关规定,属于其他机关或者单位职责范围的;

仅列举出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名称但无实质内容的。

征地拆迁、劳动仲裁、个人矛盾纠纷、涉法涉诉、环境保护、其他个人诉求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信访事项,请到各级信访部门或有管辖处理权的部门反映。

《监察法》规定的六类公职人员

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从事管理的人员;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其他依法履职公职的人员。

鼓励实名举报

纪检监察机关提倡、鼓励实名检举控告,对实名检举控告优先办理、优先处置、给予答复。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对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实名检举控告,应当在收到检举控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告知实名检举控告人受理情况。重复检举控告的,不再告知。

承办的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应当将实名检举控告的处理结果在办结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检举控告人反馈,并记录反馈情况。检举控告人提出异议的,承办部门应当如实记录,并予以说明;提供新的证据材料的,承办部门应当核查处理。

检举控告人享有以下权利

对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违法的行为提出检举控告;

申请与检举控告事项相关的工作人员回避;

对受理机关以及处理检举控告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提出检举控告;

因检举控告致其合法权利受到威胁或者侵害的,可以提出保护申请;

检举控告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经查证属实的,按规定获得表扬或者奖励;

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检举控告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如实提供所掌握的全部情况和证据,对检举控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夸大、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损害党、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以及公民个人的合法权利;

接受党组织、单位的正确处理意见,不得提出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要求;

对反馈的处理结果等情况予以保密;

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接收检举控告人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的检举控告

向纪检监察机关邮寄信件反映的;

到纪检监察机关指定的接待场所当面反映的;

拨打纪检监察机关检举控告电话反映的;

向纪检监察机关的检举控告网站、微信公众平台、手机客户端等网络举报受理平台发送电子材料反映的;

通过纪检监察机关设立的其他渠道反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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