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最高检:停止执行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3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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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最高检:停止执行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32条

发布时间:2020-08-04 01:14:19

2018年9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停止执行第三十二条的通知》,决定停止执行《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针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民事判决、裁定提出的监督申请,无论是否提出过上诉,只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均应依法受理。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三十二条

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依法可以上诉但未提出上诉,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严重违法行为的;

人民法院送达法律文书违反法律规定,影响当事人行使上诉权的;

当事人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无法行使上诉权的;

当事人因人身自由被剥夺、限制,或者因严重疾病等客观原因不能行使上诉权的;

有证据证明他人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阻止当事人行使上诉权的;

因其他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没有提出上诉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小编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搜索相关判例,发现当事人申请人民检察院对一审生效判决进行法律监督,若人民检察院认为一审生效判决确有错误的,则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抗诉,并未按照《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不予受理监督申请。

案例一

案件:汤计雷与李泉、刘尧敏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苏民再提字第001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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